孩子遭受校園暴力,應如何維權?

如今校園暴力依然存在,那麼當你得知孩子在學校受欺負了你會怎麼辦?忍氣吞聲還是找學生家長理論,或是找老師追究責任呢?

校園暴力的危害已經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紛紛出臺多項法律法規,明確了法律責任主體,讓受害者可以依法維權,讓違法者承擔違法責任。

孩子遭受校園暴力,應如何維權?


發生在學校校園內、學生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的教育活動中,由老師、同學或校外人員,蓄意濫用語言、軀體力量、網絡、器械等,針對師生的生理、心理、名譽、權利、財產等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都算作校園欺凌(暴力)。

遭遇校園暴力後,學生最該做的是固定證據和及時報警。因為維權重在及時,否則即便得到了賠償,那麼維權效果也將大打折扣,受害學生及家屬應該及時報警,由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固定相關證據,這是進一步維權的基礎。

孩子遭受校園暴力,應如何維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因此,被加害學生家長可以依此追究實施校園暴力學生的監護人責任。

孩子遭受校園暴力,應如何維權?


對於校園暴力的法律約束,分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 7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 38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 39 條中得以體現: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孩子遭受校園暴力,應如何維權?


有法可依,做到了從制度層面達遏制校園暴力的頻繁發生,保障了受害人的權益。當然法律只是剛性約束,更重要的是生活中的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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