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相約喝酒出了事,同飲者為何可以無責?

#飲酒跳江溺亡 同飲者無責#

也許在大家的印象中,飲酒者因飲酒造成的事故,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同飲者往往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本起案件中的同飲者卻沒有被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因在哪裡呢?

一起相約喝酒出了事,同飲者為何可以無責?

我們都知道,在民事法律中,關於侵權責任的承擔需要滿足四個要件,一是存在侵權行為,二是因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三是侵權人具有過錯因素,四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分析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後,我們再來具體分析本案情況。

首先,侵權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所謂的侵權行為是指侵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受損。比如侵權人因故意毆打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那麼這個時候,侵權人因故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權利受損的,那麼此種違反法律規定對他人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行為即為法律上的侵權責任。

其次,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否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回到第一點論述,侵權人因故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結果的出現,那麼在客觀上,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此損害結果的發生,那麼該損害結果即為本次侵權事故的損害後果。

再次,侵權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要認定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行為,最重要的是要根據侵權人的主觀狀態來進行判斷,比如第一點論述中,行為人故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傷或者死亡,如果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結果確實由侵權人的行為導致的,那麼在侵權人在主觀上最起碼具有積極追求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最後,損害結果的發生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關於這一點,筆者認為要認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要綜合全案因素來考慮。比如,雖然侵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為,但是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因外力導致的,那麼這個時候就不能將被害人的損害結果歸責與侵權人的毆打行為。

分析以上侵權構成要件後,再回到本起案件中來,雖然被害人應他人邀約一起參加飯局,但是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應當知曉飲酒的風險,無論是基於情誼邀約還是出於工作應酬,在他人未進行灌酒並且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勸說義務的情況下,並且在飲酒狀態下自行跳入江中游泳,將自身置於不利境地。同時,一同飲酒的的人員也盡到了先行的勸說義務與救助義務的情況下,被害人最終因自己的行為導致被溺亡,此種風險應當自行承擔。

所以,根據以上侵權構成要件,同飲者不存在侵權行為,也不具有灌酒或者加害行為的情況下,雖然發生了被溺亡的損害後果,但是被害人自身將自己置於不利境地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與同飲者無關。故而,同飲者無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一起相約喝酒出了事,同飲者為何可以無責?

在本案中,法院沒有遵從公平原則作出和稀泥式的判決,本身就是一種負責任且有擔當的體現。如果按照以往堅持弱者有理的思想觀念或者濫用公平原則讓無責方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不僅起不到定爭止紛的作用,而且還容易讓弱者無限放大同飲者的責任。法院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同時也更能體現司法的公正與良心。#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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