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意外傷亡,飯局參與者要擔責嗎?該擔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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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一男子聚會喝酒次日被發現在路邊身亡,席間未飲酒、餐後送其回家的朋友被法院判承擔百分之五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七萬餘元。

這一判決結果引起了各方爭議,同時也讓很多人產生困惑:飯局參與者是否對醉酒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醉酒後發生意外傷亡事故,飯局參與者是否需承擔責任?如需承擔,責任又該如何分配?

近年來,因飲酒發生意外,同飲者被起訴的案例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但也由於案件事實認定和侵權責任分配的差異而廣受爭議。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共同飲酒時,飯局參與者對同桌共飲者的義務主要分為飲酒過程中的提醒、勸阻、通知義務,以及飲酒結束後的照顧、護送義務。如果某一環節沒有做到位,都有可能在事故發生後被認定承擔一定責任。

昆明中院曾發佈“以案說法”提醒讀者,總結出四種情形酒友應擔責:1.強迫性勸酒;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4.酒後駕車未勸阻。特別是酒宴主人作為共同飲酒的組織者,更有保證赴宴人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後的人身安全義務。

共同飲酒者多負次要責任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酒後出現意外死亡事件,死者一般為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如果知道自己不勝酒力,哪怕別人勸酒也是可以不喝的,除非同飲者強行灌酒。一般情況下,都是意外死亡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

劉昌松介紹,共飲人一般只承擔次要責任,比如共飲者對酒後死亡者存在勸酒或強令其喝酒的行為、死者醉酒後共飲人未履行安全護送的注意義務或者打急救電話不及時貽誤救治時機等情況。

據《北京晚報》2017年5月報道,在北京將近15年以來審判的飲酒類侵權案件中,即便在同飲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多數過度飲酒者要自負八成以上責任。

在裁判文書網中類似的判例也很多。2015年12月23日晚,河南駐馬店西平縣的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六人聚餐喝酒,曹某喝的較多。聚餐結束後,郭某等人將曹某送回西平縣某酒店即離開,次日中午曹某被發現在宿舍已死亡。之後曹某近親屬以侵害生命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聚餐當晚喝酒較多,不久後死亡,期間並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郭某等五人認為曹某並未飲酒過量,酒後也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輕信不會出現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後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曹某作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曹某自負80%的責任,郭某等五人承擔20%的責任,賠償原告11.9萬元。

北京市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法官張慧聰曾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經統計,傳統的涉飲酒類侵權案件多發生在朋友、同事等一般親友關係之間,案件數量所佔比例為70%。這類案件中,過度飲酒者一般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放任自己過量飲酒產生損害後果,即便自身為最大的受害者,仍應就過度飲酒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即便在同飲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多數判決書中認定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過度飲酒者本人也要對其飲酒後果承擔80%至85%的責任。

劉昌松表示,目前,關於“酒後死亡事件,同飲者應否擔責”,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都未作出明確規定,包括新通過的民法典也未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判處同飲者擔責或不擔責,大多直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適用過錯責任之歸責原則的基本法律條文,即行為人對酒後死亡結果的發生若有過錯則擔責,若無過錯則不擔責。

同飲者有勸阻酒駕和安全送達的義務

澎湃新聞注意到,公開的判例中,對於共同飲酒者對同桌共飲者的義務主要分為飲酒過程中的提醒、勸阻、通知義務,以及飲酒結束後的照顧、護送義務。

中新社2018年9月曾報道,福建上杭法院審結一起案件,9個共飲酒者未勸阻處於醉酒狀態的包某酒後駕駛,造成包某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法院審理後認為,共同飲酒者應當意識到酒後駕駛摩托車是一項危險活動,而未對包某進行勸阻、提醒、制止或護送,違反善良風俗和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過錯,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最終,該法院判決9人共同賠償包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損失的10%即35258.64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北京市天鬥律師事務所主任梁宏剛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此類案件責任的產生大致可以劃分為“飲酒過程中”和“飲酒之後”兩種情形:在認定事故與飲酒行為有因果關係的前提下,飲酒過程中共飲人是否對當事人有勸酒或強迫飲酒行為,包括明知死者不能飲酒還做出勸酒行為從而引發疾病等。飲酒之後,共飲人是否將死者安全護送至家或醫院;如果死者因酒駕而發生意外,共飲人是否對其酒駕行為做出勸阻或唆使等行為。

梁宏剛表示,此類案件責任主體大致分為聚會酒局組織者、傷亡者自身、共同飲酒者以及義務性飲酒場所提供者(如親朋好友的家庭聚會等,一般不包含酒店等營業性場所),其中,聚會組織者對參與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為重要。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菁華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分析稱,雖然同飲者不直接造成其死亡,但是由於聚會的飲酒行為,客觀上造成死者酒駕,同飲者也應該承擔次要責任。

“由於組織和參加聚會的‘先行為’的存在,從而帶來了同飲者的‘勸阻酒駕和安全送達’義務。這在法律上稱為‘先行為後義務’,簡單來說,就是本來沒有義務,由於先前的行為而產生了後續的義務。”周菁華解釋說,如果未盡相應義務,屬於不作為。

未飲酒但沒盡到保障義務也需擔責

飯局未飲酒在發生事故時是否就一定無責?判例顯示,未飲酒的飯局參與者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可能要承擔責任。

在前文中介紹的案例中,廣東東莞男子李宏(化名)參加飯局未飲酒,結束後將醉酒朋友黃鵬送到家附近,未料黃鵬次日被發現死於路邊。東莞中院在判決中就認為,並未飲酒的李宏對大量飲酒的黃鵬(化名)有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的義務。

判決認為,黃鵬在夜間較為偏僻的地方下車,即使其自主下車與打電話,也並不能表明其具有完全自主行動能力。在黃鵬下車後的短時間內,李宏也並未打電話確認其安全,即李宏並不能確保黃鵬下車後處於安全狀態。

法院認為,其在未核實清楚黃鵬住址的情況下,放任已飲酒過量的黃鵬在原住址樓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發生,對此也存在一定過錯。故認定被告李宏承擔5%的責任,共計7萬餘元。

對於上述判例引發的討論,梁宏剛認為,公民在聚會飲酒時需要樹立法律意識和責任感,無論是組織者還是參與者,都要儘可能照顧到每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如有過度飲酒者,要及時勸阻;如果有人出現不適症狀,要及時將其護送到家或者醫院。“如果擔心出事之後說不清楚,可以邀請其他共飲人共同護送,共同協商解決辦法。”梁宏剛說。

劉昌松也表示:“沒有兩起案件是完全相同的,對於某起具體案件應如何判處,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好機械類比。此類案件告訴我們,涉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好人好事,一定要把好事做徹底,而不能功虧一簣,否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王選輝 實習生 馬玉萱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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