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相约喝酒出了事,同饮者为何可以无责?

#饮酒跳江溺亡 同饮者无责#

也许在大家的印象中,饮酒者因饮酒造成的事故,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同饮者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本起案件中的同饮者却没有被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因在哪里呢?

一起相约喝酒出了事,同饮者为何可以无责?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存在侵权行为,二是因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三是侵权人具有过错因素,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分析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后,我们再来具体分析本案情况。

首先,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受损。比如侵权人因故意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那么这个时候,侵权人因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损的,那么此种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即为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其次,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回到第一点论述,侵权人因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出现,那么在客观上,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此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该损害结果即为本次侵权事故的损害后果。

再次,侵权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要认定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最重要的是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来进行判断,比如第一点论述中,行为人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如果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确实由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的,那么在侵权人在主观上最起码具有积极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最后,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要认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综合全案因素来考虑。比如,虽然侵权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是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因外力导致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能将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归责与侵权人的殴打行为。

分析以上侵权构成要件后,再回到本起案件中来,虽然被害人应他人邀约一起参加饭局,但是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应当知晓饮酒的风险,无论是基于情谊邀约还是出于工作应酬,在他人未进行灌酒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劝说义务的情况下,并且在饮酒状态下自行跳入江中游泳,将自身置于不利境地。同时,一同饮酒的的人员也尽到了先行的劝说义务与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最终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被溺亡,此种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所以,根据以上侵权构成要件,同饮者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具有灌酒或者加害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发生了被溺亡的损害后果,但是被害人自身将自己置于不利境地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同饮者无关。故而,同饮者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起相约喝酒出了事,同饮者为何可以无责?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遵从公平原则作出和稀泥式的判决,本身就是一种负责任且有担当的体现。如果按照以往坚持弱者有理的思想观念或者滥用公平原则让无责方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不仅起不到定争止纷的作用,而且还容易让弱者无限放大同饮者的责任。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同时也更能体现司法的公正与良心。#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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