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後男生救同伴溺亡,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飲酒後男生救同伴溺亡,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影視劇截圖。圖文無關。

文|劉昌松

飲酒後男生救同伴溺亡,算見義勇為嗎?

據紅星新聞報道,一年前,河南清豐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另四名同伴一起飲酒,酒後其中一人下河抓魚遇險,王某威當即連衣服也未脫即下水施救,但不幸雙雙遇難。家人認為王某威的救人行為是見義勇為,向當地提出了申請。

近日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向王某威的家人送達了書面回覆,稱王某威的行為是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王某威家人表示不能接受,準備向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提出複核申請。

乍看起來,當地相關部門據此將王某威的救助行為定性為履行法定義務,似乎有據可依。

在此之前,就有不少“共同飲酒發生意外同飲者擔責”的案例。這背後連著的法律問題是,同行人對於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考慮到此事涉及兩個因素,一是“酒後”,二是“同伴”也即朋友,這難免成為認定見義勇為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問題是,同飲者酒後需照顧同伴的義務,跟捨命下河救人的義務不能混為一談。

當地有關方面在陳述不構成見義勇為理由時,使用了“5人之間相互形成了對彼此的安全保障義務”之用語。但這可能將同飲者之間的輔助性保障義務同《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混淆了。

在此事中,不能將救人者的角色跟公共遊泳池管理人等同。在公共遊泳場,顧客潛泳時抽搐沉水,管理人應履行積極救助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其救生員因為打盹、玩手機等未發現、未救助,游泳顧客溺亡了,游泳池管理人或要承擔100%的侵權責任,若救生員救助時自己因此身亡了,也構不成見義勇為。

但在本事件中,飲酒者都是成年人,下水者對飲酒後下河抓魚有危險應有認知,飲酒後決意下水出現死亡後果,自己對其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如果其他同飲者未勸阻其下水,在其遇到危險時又未積極救助而出現溺亡,可能要承擔佔比很小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類責任對應的,是《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過錯責任,過錯大責任大,過錯小責任小,可能只是10%不到,這跟公共遊泳池管理人對顧客溺亡未盡到救助責任不可比擬。

進一步而言,在同飲者下河出現生命危險時,王某威來不及脫衣,即奮不顧身地下河救人,這契合見義勇為立法定義的“在災害事故時勇於救助的行為”。他的行為就在履行法定義務和見義勇為的道德義務之間,產生了重合之處。

事實上,近年來,類似的事件並不少見。每當此類事件發生,圍繞著“救人者是否應該被認定為見義勇為”,輿論往往會陷入情理與法治如何達到更好統一的討論中。

但就該案而言,有些常識應被重申:見義勇為認定,得在權利義務關係上細細釐清,若法定義務有限,而個人救助行為遠超出應盡的義務,呈現出了高尚性,那該鼓勵的就得鼓勵。

此事上,當地也釋放出了不少善意,表示“對其行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與鄉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溝通,後期將對其家庭進行慰問”。眼下救人者的家屬也提出複核申請,希望這份善意被延續下去,也承接起輿論“好人有好報”的期許。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陳靜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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