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黃利強收到四川省高院的終審判決
封面新聞記者 劉虎
10月29日,一封來自四川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寄到了廣安市廣安區石筍鎮黃利強家中。
時隔7年,他終於給兒子黃磊“正名”——7年前,兒子跟同伴一起溺亡,對於死因,現場唯一目擊證人先稱其是不慎落水,後又改口表示是為救同伴才不幸遇難。
事發後,當地政府一直未認定黃磊有見義勇為行為。但目擊者的證言、警方的調查資料,讓黃利強堅信兒子是因救人遇難,為了給兒子申請“見義勇為”,他數次將當地政府訴至省、市兩級法院。
今年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責令廣安區政府60日內確認黃磊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事發:17歲少年溺亡 唯一目擊者先稱“因洗腳”後改稱“因救人”
黃磊
10月30日一大早,黃利強把省高院的判決書拍下照片,發給了這幾年來一直在關注他的朋友和親戚們,奔波7年,不惜和政府數次對簿公堂,他終於給兒子“正名”。
判決書顯示,2013年8月18日,廣安市廣安區石筍鎮,17歲少年黃磊跟同伴溺亡。
“我們根本不敢相信,黃磊是去同學柏某家幫收穀子,怎麼會洗腳落水淹死?”當時,這個消息給了黃利強夫婦當頭一棒。
次日,經過對柏某的調查詢問,石筍鎮派出所工作人員口頭通報了事發經過:18日午後,黃磊、柏某以及柏某12歲的表弟劉某,一起去找同學玩。路經千年村黃家拱橋時,黃磊在橋下的河塘邊洗腳,不慎落水,劉某見狀被嚇住了,也掉落水中,最後倆人均溺水死亡。
這一個意外溺亡事件,卻因現場證人的證言變得並不是“意外”。
柏某是黃磊的同學,事發時唯一的目擊證人,在最初警方訊問時,柏某稱黃磊系不慎溺水死亡,幾個月後,卻改口稱當天黃磊因救落水的劉某而溺水身亡。
黃利強回憶,事發當年的11月21日,柏某已到了外地,但她在網絡空間發表了名為“證明同學黃磊應該獲得見義勇為的稱號”的日誌,文中稱“我的表弟劉某因為不小心滑入水中……黃磊不顧一切的脫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們,黃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體藉著推力自然游到了淺水的地方,我上岸後很快的去找人救他們……”日誌中詳細還原了事發經過,證實黃磊因救人而溺亡。
廣安區警方關於建議確認黃磊見義勇為行為的材料
廣安區警方經過多次調查,出具了一份關於建議確認黃磊見義勇為行為的材料,明確了柏某之前口供隱瞞真相,後因“心中愧疚”,決定為黃磊澄清事實。
認定:證人說法前後不一 政府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
但警方的這份材料卻並未得到廣安區綜治辦的認可。2014年8月,綜治辦曾給黃利強回覆,稱對該事件前後兩次調查、對事件經過的陳述均來自唯一現場目擊證人柏某,且前後說法截然相反,事件的真實情況無法確定,無法排除對證人的干擾和影響。從現有的證據,無法確定黃磊有見義勇為行為。
對於區綜治辦的說法,黃利強並不認同。“為什麼不採信警方說法,我們也蒐集了那麼多的資料,都能夠證明黃磊是救人溺亡的事實。”隨後,黃利強將廣安區人民政府、廣安區綜治辦起訴到了法院。廣安市中院審理後,認為區政府的決定並無不妥,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依然認為此次溺水事件唯一目擊證人柏某的證言前後矛盾。”廣安中院的判決沒有將黃利強挫敗,他上訴到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廣安區政府作出的《關於石筍鎮村民黃磊溺亡不應認定為見義勇為的決定》未對相關要件事實進行認定,責令廣安區政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省高院的第一次判決,並沒有給事情帶來轉機。經六屆廣安區政府第30次常務會研究,廣安區政府作出決定,不予確認黃磊的行為為見義勇為。
黃利強沒有就此停下腳步,2019年,第二次將區政府起訴到廣安市中院,但又敗訴了。
轉機:省高院審理認為 因救人溺亡存在高度可能性
黃利強知道,如果要給兒子申報見義勇為,目擊者的證詞是核心。為此,他曾多次尋找柏某,但因其居家前往外地,始終沒有音訊。
事發後柏某除了在空間中發佈日誌正名黃磊救人行為,她還先後三次接受相關部門調查詢問,除了第一次因工作人員在年終清理資料時將材料不慎丟失外。第二次、第三次調查時,柏某都曾陳述:“我從旁邊下去,一下就把我淹到了,覺得自己已經無能為力了,在水下我感覺黃磊用一隻手推了一下我後腰部。”“我當時下水後,一會兒沉下去,一會兒浮上來,我當時只想著自己要活下來,感覺到有人推了我一下,我才從水中脫險”。
帶著手頭的證據,黃利強再一次上訴,走進省高院的大門。
四川省高院在第二次審理此案時,發現柏某第一時間、第一次調查詢問材料,石筍鎮人民政府已遺失。法院審理認為,儘管柏某第二次調查時陳述黃磊因洗腳先落水,但其後的QQ日誌、電視臺採訪以及第三次調查時,對落水情況的陳述更具有可信性,即“劉某先落水,黃磊下水對劉某實施救助行為”這一待證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
焦點:當事人系未成年人 同伴溺水後沒有施救的義務
省高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在溺水事故中,黃磊是否有特定義務實施保護救助行為,以及黃磊是否對劉某或柏某實施了保護救助行為。
法院認為,黃磊作為未成年人沒有保護救助的法定職責,並不因相伴出行而負有相應溺水施救的法定義務。
同時,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未成年人,其並沒有口頭或書面約定相互保護救助的權利義務,因此黃磊符合見義勇為的主體資格。
法院認為,根據唯一目擊證人證言和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在全面充分調查基礎上,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見義勇為行為確認。
判決: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 認定少年救人溺亡系見義勇為
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法院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之規定,應當認定黃磊對劉某、柏某實施了救助行為。
遂作出終審判決:廣安區政府作出認定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關於不予確認黃磊的行為為“見義勇為”的決定》。
責令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60日內作出確認黃磊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的行政行為。
時間軸
2013年8月18日
17歲少年黃磊和同伴溺亡。
2013年11月21日
事件唯一目擊者柏某網絡上發表日誌,稱黃磊溺亡系救人。
2014年3月
廣安區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黃磊、劉某溺水死亡事件進行核查。
2014年4月11日
柏某向聯合調查組陳述:當時是劉某不慎落水,黃磊便跳入水中救人,兩人因都不會游泳溺亡。
2014年8月10日
廣安區公安分局向廣安區綜治辦提交關於建議確認黃磊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材料。
2016年4月26日
廣安區政府作出《關於石筍鎮村民黃磊溺亡不應認定為見義勇為的決定)》,認定黃磊溺亡事件屬於意外,不應認定為見義勇為。黃利強對此不服,起訴至廣安市中級法院。
2016年9月8日
廣安市中級法院認為,柏某的證言前後矛盾,廣安區政府決定並無不妥,駁回黃利強的訴訟請求。
2018年7月9日
四川省高級法院判決認為,廣安區政府作出的《決定》未對相關要件事實進行認定,屬事實不清,責令其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018年9月30日
廣安區政府作出《關於不予確認黃磊的行為為“見義勇為”的決定》。
2020年10月19日
四川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責令廣安區政府於判決生效60日內確認黃磊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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