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讀書筆記(六)精神撫慰金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讀書筆記(六)精神撫慰金

非財產上損害系等於精神上之痛苦,而其基本特色乃在於沒有價額可以計算。但肉體上之痛苦亦應包括在內。

撫慰金是一種特殊損害賠償,兼具兩種功能:填補損害;慰撫被害人因法益遭受侵害所受之痛苦。

損害賠償義務之發生,原則上系以過失為責任要件,但不得據此而認為損害賠償系對於“不法行為本身之制裁”。對不法行為之制裁系刑法之基本任務,民事損害賠償之基本功能,則在於填補損害。

慰藉對象系被害人,制裁加害人乃其反射作用,非屬慰撫之功能,制裁不法,非慰撫之本質也。

慰撫金就由法院斟酌一切情事,以定其金額,主要有:加害人及被害人之地位、家況,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家族之關係等。

在財產賠償中,故意或過失僅在於決定侵權責任是否成立,原則上不同時用來決定損害賠償之範圍;至於非財產損害慰撫金之量定,對加害人的故意過失似有斟酌之必要。蓋被害人之苦痛、怨憤之慰藉與加害人故意過失之輕重具有密切關係。

慰撫金具有專屬權,尤其是權利行使上之專屬權,即權利行使與否,專由權利人予以決定,在未決定前,雖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一經決定行使,則與普通財產無異,具有移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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