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江西高院就張玉環“國賠案”作出賠償決定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賠償協議

江西高院就張玉環“國賠案”作出賠償決定

10月3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支付賠償金4960521.5元。

2020年9月2日,賠償請求人張玉環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江西高院充分聽取了張玉環及其委託代理律師的意見,並與賠償請求人張玉環及其委託代理律師進行了協商,於10月12日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達成一致並簽訂協議。賠償金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商定,綜合考慮了張玉環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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