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虧損後,當初的保底協議是否有效?平安信託與飛利信扯不清了

記者 | 吳紹志

近日,飛利信(300287.SZ)發佈一則公告,控股股東收到廣東高院寄達的兩份《民事判決書》,案涉平安信託兩款信託產品。

廣東高院判決,令四人就“平安財富*匯泰180號單一資金信託” 簡稱“180號信託”向平安信託支付信託初始本金3.97億元,就“平安財富*匯泰183號單一資金信託”(簡稱“183號信託”)向平安信託支付信託初始本金3.99億元,以及兩款產品按年利率24%計算的信託收益和違約金。

但是,控股股東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似乎並不滿意。飛利信稱,公司獲悉,控股股東正在準備上訴材料,預計將在十五內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公告顯示,截止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仍處於司法凍結狀態,累計被凍結股份3.38億股,佔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99.70%。若控股股東所持股份被司法處置,則存在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風險。

事實上,因為這兩款產品,平安信託與公司控股股東們早就起了爭執。

根據飛利信此前的公告,平安信託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指出,2016年3月,平安信託設立了兩隻4.5億元信託規模的單一資金信託——180號信託和183號信託,年收益率為10%,並代表兩隻信託產品,通過“民生加銀鑫牛定向增發56號資產管理計劃”、“方正富邦祥瑞1號資產管理計劃” 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中均成功獲配4098.36萬股“飛利信”股票。

信託設立時,實控人楊振華便與平安信託簽訂了《增信協議》,承諾在到期日前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對該信託提供現金補償。2018年4月,股價下滑時,平安信託又要求追加另外3名股東以同樣的方式兜底。

2018年6月,信託存續期限屆滿,平安信託多次要求控股股東履行現金補償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均被拒絕,於是向廣東高院提起訴訟,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將控股股東所持有的3.68億股全部凍結。

在訴訟的過程中,通過賣出股票變現,180號信託總共獲得股票變現款收入1.25億元,183號信託總共獲得1.27億元,與當初9億元的資金規模仍然相差甚遠。

但是,因為超標的額凍結財產,控股股東向廣東高院申請複議又被駁回,而後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廣東高院執行裁定確實存在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最終執行裁定被撤銷併發回重審。

事實上,就增信協議是否有效、是否為強制簽署、超額凍結是否符合規定、股價是否被信託惡意砸盤這些問題,飛利信控股股東和平安信託已經多次對簿公堂,雙方一直各執一詞。

2018年,飛利信出現了上市以來的首度虧損,雖然實現了14.25億元營業收入,歸母淨利潤卻為-19.59億元,同比下滑584.83%。這一年飛利信計提了商譽減值準備15.51億元。

2019年業績小幅好轉後,2020年再度陷入虧損。最新公佈的半年報顯示,公司2020年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5.38億元,同比下降30.82%;歸母淨利潤虧損6588.69萬元,同比下降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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