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審理,六次上訴、申訴,歷時17年終改判無罪!


五次審理,六次上訴、申訴,歷時17年終改判無罪!

筆者在法案庫裡看到一樁令人感嘆不已的案子。(案件為真實案件為便於描述適量調整)

時間從1993年開始
9月4日檢察院以涉嫌經濟問題對許先生監視居住。
11月20日檢察院批准,由公安部門將許先生逮捕。
1994年9月16日,對許先生取保候審。
1994年11月1日撤銷取保候審收押看守所。
1995年1月18日再次取保候審。
1995年3月28日撤銷取保候審,收押看守所。

1997年9月11日,許先生被以貪汙罪、受賄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13.8萬元。

2005年3月14日,許先生被刑滿釋放。

期間,許先生不服,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97年12月4日判決:維持對許先生貪汙罪判決,15年改為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撤銷對其受賄罪的定罪量和財產沒收。

判決後,許先生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申訴,1998年10月29日申訴被駁回。

許先生仍不服,向高級法院提出申訴。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14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中級法院對其再審。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23日撤銷其一、二審判決,由原法院重審。

當地人民法院於2003年1月28日作出判決,許先生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許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8月26日駁回,維持原判。

許先生繼續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16日作出提審了該案。

五次審理,六次上訴、申訴,歷時17年終改判無罪!


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於2010年6月8日作出兩點判決:一、撤銷之前判決


第二,宣告許先生無罪。

許先生被實際羈押了4000余天。許先生等了十幾年,終於換回了自己的清白。

許先生向中級法院申請賠償
法院作出決定:一、賠償許先生被羈押4020天的賠償金65.385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二、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許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駁回其他賠償請求。

許先生不服,再次申請。

裁判結果

許先生實際被羈押4020天,應依照2011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162.65元的標準計算賠償,65.3853萬元正確。
應當支付許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初決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數額較低,現在酌定為12萬元。關於其家人的賠償請求,超出了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關於許先生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許先生要求恢復其公務員身份、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的請求、賠償其公司損失400萬元的請求、給其女兒安排有編制的正式工作的請求等均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最終

羈押賠償65.385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及其相關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事宜。

五次審理,六次上訴、申訴,歷時17年終改判無罪!


至此,該案歷經五次審理,六次上訴、申訴,歷時17年,算告一段落。該案在當時議論紛紛,各樣聲音都有表示。

我們正因為受到法律保護,才得以在安定的今天生活。法制或許不完美,但是一直在逐漸完善,相信以後此類案件會越來越少,直至消隱殆盡。


法律案例講座,分享熱點案例
喜歡可以關注,點贊,評論留下你的意見

熱門文章
老人從18樓高空拋下磚頭,砸死路人,終獲刑十二年!
談談近年來屢見不鮮“碰瓷”事件,犯罪嗎?
強姦男人不屬於犯罪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