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案例:父親車禍去世,因為賠償金,爺爺奶奶把孫女告上了法庭

父親因車禍去世,

賠償金該怎麼分配?

爺爺奶奶為何狀告孫女?

且看法官如何巧斷家務案。

永定案例:父親車禍去世,因為賠償金,爺爺奶奶把孫女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顧

2017年6月,李某林和其妻季某蘭發生了一場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林去世、季某蘭受傷。李某林家屬獲賠290705元人民幣,該賠償款匯入李某林之女李某誠的銀行賬戶。但是對於如何分割這筆賠償款,李某林的父母和李某林的妻子、兒女存在不同意見,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無奈之下李某林的父母將孫女李某誠告至永定法院岐嶺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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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如何分配這筆賠償款,

雙方各執一詞。


雙方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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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林父母訴稱

自己夫妻已經年老體弱,沒有收入來源。兒子不幸身故,會增加另外兩個子女的負擔。李某林父母請求法院判付孫女李某誠給付賠償款120827.91元。

李某誠方辯稱

其父的死亡賠償金不能算作遺產進行分割。而且弟弟李某譯正在上初中,教育費用開銷大。另外爺爺奶奶有退休工資收入,完全能夠滿足爺爺奶奶兩人的日常生活。李某誠方請求法院駁回爺爺奶奶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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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理

該如何分配這筆賠償金?

範法官經審理認為,

首先要解決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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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定義該筆賠償款

案涉賠償款本應是雙方當事人共有,但現因雙方發生矛盾,失去了共有的基礎,應予以分割;對該賠償款的共有,雙方並未約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但基於雙方屬於家庭關係,故應推定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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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際可供分割的賠償款金額

案件中290705元賠償款中包含了季某蘭受傷的各項經濟損失計4054.55元、李某林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7877.31元和李某林兒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5451.18元,這些賠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質,應歸屬各權利人所有並應先從總賠償款中予以扣除。扣除具有人身專屬性的金額後剩餘的賠償款總額為25332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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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筆賠償款如何分割


本案中,倆原告雖是死者的父母,但與死者李某林早已分家各自生活,其與死者的生活緊密程度遠不及李某誠和第三人季某蘭、李某譯。另考慮到雙方的年齡、子女情況和收入來源狀況,永定法院酌定倆原告可各分得剩餘賠償款253321.96元中的15%,加上兩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7877.31元,共計93873.89元。

永定案例:父親車禍去世,因為賠償金,爺爺奶奶把孫女告上了法庭

依法判決

根據《物權法》《繼承法》和《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永定法院判決李某誠給付李某林的父母93873.89元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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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上述事故本是令人同情之事,但雙方當事人卻因賠償款的分割之事走上法庭,實在令人痛惜。李某林的突然離世,對於本案雙方當事人而言,均是不小的打擊,現距李某林死亡已兩年之久,作為李某林最親的親人,範法官希望雙方當事人在本次訴訟後能夠摒棄前嫌,和睦相處。


法官說法


一、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遺產嗎?

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產生於受害人死亡後,是基於受害人的死亡而對其近親屬給予的物質及精神上的賠償和撫慰,故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遺產範疇。

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歸誰所有?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喪失的補償,精神撫慰金的性質則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予以的適當撫慰。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受害人的近親屬共同共有,其中受害人的近親屬在民事訴訟領域包括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死亡賠償金是怎麼來的?

因我國立法體例中關於死亡賠償金的立法原理經歷了從“撫養喪失說”到“繼承喪失說”的轉變,而所謂“繼承喪失說”就是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餘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使得這些原本可以被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未來可以確定取得的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為而喪失,故對於這種損害,加害人應予以賠償。

四、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到底怎麼分?

死亡賠償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故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共同共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樣也應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共同共有。同時,因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遺產,故不能按遺產繼承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應當根據與死者的具體關係及生活緊密程度適當分配。


來源:永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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