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3.27事故】餘亮哉律師代理受害人家屬進行談判

從昨晚20時30分至次日凌晨,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餘亮哉律師作為“貴陽3.27事故”受害人家屬的代理人,與事故責任方貴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談判,確定人身損害賠償數額。

【貴陽3.27事故】餘亮哉律師代理受害人家屬進行談判

第一階段談判現場

“貴陽3.27事故”,是指2020年3月27日22時10分,貴陽市觀山湖區金清大道貴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廠區內發生滑坡的事件。據各大媒體報道和受害人家屬陳述,排查至2020年3月30日15時12分,在該事故中受傷5人,死亡7人。


現在餘亮哉律師作為其中一名逝者家屬的代理人,與事故責任方已進行第一輪的人身損害賠償談判,後續將繼續為受害人家屬爭取最大的賠償和安慰。


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死亡,作為責任方的賠償義務人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首先,賠償義務人,應當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其次,如受害人並非直接死亡,而是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需要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實際支出費用;

第三,除此之外,因受害人死亡,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死者近親屬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情簡述

在本次事故中,受害人被發現時已無生命體徵。據此,律師認為,逝者的家屬可以要求事故責任方(即賠償義務人)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同時,逝者的近親屬可以向事故責任方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直至目前沒有明確的指引,可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來確定,如協商不成,受害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的撫慰金額。

除了上述需要賠償的費用之外,還應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的相關規定,由事故責任方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其他合理的損失,比如必然會發生的被扶(撫)養人醫療費、受教育費等。


本案事故責任方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情形的不同,事故責任方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


餘亮哉,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中山大學法學學士。曾任職恆大地產集團,帶隊主談公司收、併購項目上百個,熟識房地產全流程風險;現任多家知名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擅長處理有關房地產建設工程、徵收拆遷補償以及公司、知識產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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