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3.27事故】余亮哉律师代理受害人家属进行谈判

从昨晚20时30分至次日凌晨,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余亮哉律师作为“贵阳3.27事故”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与事故责任方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谈判,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贵阳3.27事故】余亮哉律师代理受害人家属进行谈判

第一阶段谈判现场

“贵阳3.27事故”,是指2020年3月27日22时10分,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清大道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滑坡的事件。据各大媒体报道和受害人家属陈述,排查至2020年3月30日15时12分,在该事故中受伤5人,死亡7人。


现在余亮哉律师作为其中一名逝者家属的代理人,与事故责任方已进行第一轮的人身损害赔偿谈判,后续将继续为受害人家属争取最大的赔偿和安慰。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作为责任方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次,如受害人并非直接死亡,而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要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第三,除此之外,因受害人死亡,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死者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述

在本次事故中,受害人被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据此,律师认为,逝者的家属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即赔偿义务人)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逝者的近亲属可以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直至目前没有明确的指引,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来确定,如协商不成,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的抚慰金额。

除了上述需要赔偿的费用之外,还应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的相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其他合理的损失,比如必然会发生的被扶(抚)养人医疗费、受教育费等。


本案事故责任方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情形的不同,事故责任方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余亮哉,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恒大地产集团,带队主谈公司收、并购项目上百个,熟识房地产全流程风险;现任多家知名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有关房地产建设工程、征收拆迁补偿以及公司、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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