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下午15時許,鄂州市西山街道某遊樂園中一隻馴化了5年的馴化狼(狼與哈士奇狗雜交的品種)逃竄出,15時40分有目擊者在漢鄂高速發現其蹤跡。由於該馴化狼具一定野生動物的攻擊性,鄂州市政府立即展開應急工作。
在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熊明新領導下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該馴化狼的抓捕工作。鄂州市公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及漢鄂高速交警大隊正在開展搜尋工作。市委辦公室通知各區、葛店開發區、市臨空經濟區,做好群眾的提及防護工作。
5月7日,鄂州市自然資源局和規劃局組織森林公安局、長江救援隊,於9:30分在鄂州市杜山鎮捕獲了該馴化狼。(信息來源:鄂州市自然資源局和規劃局)
透過此次突發事件,一是突出政府部門在應急處理上及時性和效率性;經過“疫情”的歷練,政府各級組織在響應上有了長足的進步;二是對飼養動物方面需要加強管理,對存在的風險要有預知性。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傷害他人,要承擔侵權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錯可以減輕或不承擔責任。被動物咬傷民事賠償的範圍、項目、計算方式在《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
關於飼養動物傷人責任的劃定,法律條規解讀如下:
第一種情況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種情況
如果動物致人損害是因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這樣的則可以減輕飼養人的責任,甚至飼養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居民家喂的狗,如果小孩到他家串門,或者在他門口逗這個狗,有可能把這個狗激怒,這個時候,這個狗有可能對小孩進行襲擊,造成小孩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認定這個受害人,對這個傷害存在重大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減輕飼養人的責任,或者飼養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
動物襲擊人是因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這個時候,飼養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是第三人逗這個狗,狗被激怒的情況下,誤傷了周圍附近的人,作為受害人可以要求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種情況
如果被遺棄的動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動物,在外面傷著人了,原來的飼養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搞清楚,襲擊人的這些動物,它們原來的所有人是誰,管理人是誰,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就是比較困難。如果一旦受到傷害以後,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以介入調查。
第五種情況
如果飼養人飼養的是國家禁止飼養烈性的動物,比如說藏獒、德國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損害,動物的飼養人都要承擔責任。
這個時候,就不分是不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還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因為禁止飼養的動物,法律規定有嚴格的責任,只要你飼養了禁止飼養的動物、高度危險的動物,造成損害,你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