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如果學校的教職員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包括學生造成損害的,學校承擔了賠償責任的,可以向該教職員工追償。
【建議】
1、固定教職員工主觀上有重大過錯的證據;
2、明確學校已經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的金額;
3、調查和舉證證明教職員工的過錯;
4、儘早協商,如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法院訴訟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