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勵出遊中受傷誰來賠償?


公司獎勵出遊中受傷誰來賠償?

案例回顧

某公司為獎勵業績突出的員工,於2013年8月16日與某旅遊公司簽訂一份旅遊合同,組織包括牛某在內的某公司業務員於2013年8月17日參加某地一日遊活動。

當年8月17日16時許,牛某在參加遊樂項目排隊候遊時,由於遊客較多,在擁擠推搡的過程中,牛某摔倒導致右肩部受傷。經司法鑑定,牛某評定為七級傷殘。

牛某將公司、旅行社及旅遊景點公司等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賠償其損失。法院判決某旅遊公司和該遊樂場公司對牛某的損害後果分別承擔30%、50%的責任,牛某自身承擔20%的責任。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此次旅遊活動過程的組織、安排均不是牛某所在公司負責,對牛某損害後果也沒有過錯,因此對牛某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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