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臺搭陽光房到底是不是違建,又該如何界定?

夜晚吹冷風


露臺陽光房主要集中在一樓跟頂樓,而且以新建小區居多,陽臺、露臺、樓頂都是改建陽光房的場所,不過業主們搭建陽光房的目的卻各不相同,有人是為了增加採光,有人是為了遮風擋雨,也有人要的就是那種小資的感覺。一片玻璃幕牆,一塊玻璃天花板,圍成頂樓一個透明的空間。裡面放一把長椅,擺一張小桌,喝個茶、看看報,很是愜意。

最近兩年這種讓居民在自家愜意享受陽光的陽光房開始多了起來。但是記者調查採訪中發現,陽光房看似愜意的背後,也埋藏著很多隱患,就連陽光房本身是不是違章建築,目前相關部門也莫衷一是。

很多業主在自家房頂或者露臺建一個陽光房無可厚非,往往也沒有諮詢物業或者相關單位,到陽光房建好之後,相關部分則要求拆除。所以如何界定陽光房是否是違章建築,瞭解清楚再建不遲。

首先,很多開發商利用買樓頂送露臺的噱頭刺激消費者買房,熟不知露臺是整棟大樓共有,不能搭建陽光房,所以基於這一點,我們要了解物業的相關規定,如果能作為私有,則物業不會插手。

頂樓露臺陽光房違章處理辦法

其次,看搭建的陽光房是否影響鄰居採光,即使露臺是你的,物業不管你違建,樓下的業主也會到處投訴,甚至朝你吐唾沫的事情也是有的,所以一定要考慮鄰里的採光問題。

陽光房是否影響鄰居採光

陽光房是否違規搭建

取決於所佔露臺是否為業主共有

1、業主共有

不管是否搭建成房都屬於違建

2、業主私人所有

a)相關條約中有禁止搭建“陽光房”的條款

則業主不可以搭建陽光房

b)相關條約中沒有禁止搭建“陽光房”的條款

則在不影響其他業主採光的前提下可以搭建陽光房

對已有的建築設施進行修整或重建

都必須要報備物業,與物業、開發商溝通協商

並去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到規劃局進行申請備案

陽光房的搭建會根據情況酌情處理

比如說在開發時已經存在的露臺基礎上改建

入戶查處有難度

另外

出於安全考慮會默許業主進行封閉了。

如果是在樓頂或者在沒有的基礎上加蓋陽光房

那麼肯定屬於違章建築,必須進行處理

不少人認為,在自己家加蓋建築,那是自己的事,幹嘛有那麼多人來管。可是我們想說你家確實是你的,可是小區是大家的,所以不能太任性,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如果沒有個制度約束大家,小區裡圈塊地,養雞,養鴨子,養鵝,小區大門口就蓋房,租給賣早點的,焊個鐵棚子,就成了私人車庫了,只要有點空地,馬上有人占上,這樣的小區還能住人嗎?

其實還有許多數不清的案例,歸結一句便是拆拆拆!所以說,陽光房的搭建事前準備非常重要,諮詢物業、主動與其他業主溝通乃重中之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也就是說,在購買住宅時,如果露臺已經被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於該住宅的規劃範圍內,業主作為住宅的合法使用權人,只要在對露臺的裝飾裝修過程中沒有侵害到其他業主的利益或違背了物業管理規約的約定,就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對露臺進行裝飾裝修,物業無權進行干涉。

但如果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業主私自對露臺進行裝飾裝修屬於違反規劃進行裝飾裝修,物業管理單位才有權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制止。


杭州瑞雅門窗陽光房


謝閱!露臺搭建陽光房一般在一樓和頂樓居多,買這樣樓層的業主,也想把自己家多餘的地方利用起來,建個小涼亭,用玻璃封閉起來,不但是可以遮風擋雨,放些東西也是特別方便,那麼私自搭建的陽光房當地違不違法,我們先要看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城市,鄉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是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業主無法出示由規劃局出具的建設工程許可證,就是違法搭建。”



現實的情況是在一樓搭建陽光房收到的阻力最大,要是弄個不封閉的實木涼亭,找物業商量一下應該還是可以的,如果說要弄成封閉式的陽光房,一般情況下物業不會允許,現實生活中因為在一樓搭建陽光房,和物業大打出手的事例也不在少數,而如果在頂樓搭建陽光房,相對來說物業管理會鬆一些,沒人舉報的話,物業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裝作沒看見,不知道。

通常我們常見的違法搭建是:

一樓天井裡的頂棚;

屋頂樓臺上的陽光房;

二樓平臺上的自建房;

商鋪平臺上的花架;



很多業主在自家房頂或者是露臺大腳搭建一個陽光房其實也無可厚非,有時候我們在沒有諮詢物業和相關單位自己直接就開始搭建,等到建好之後相關的部門又說是違章建築要求拆除,這樣不但讓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還會有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如何界定陽光房是不是違章建築,要仔細瞭解清楚再建也不遲。

第一: 很多時候我們買房,開發商會利用買頂樓送露臺來作為促銷手段,其實露臺是屬於整個單元共有資源,不能夠搭建陽光房,所以我們應該先詳細的了了解物業的相關規定,如果可以作為私有,那麼再搭建的時候物業也不會插手。



第二: 要看我們搭建的陽光房是不是影響到了鄰居的採光,即便是露臺是自己的,物業也不制止你違建,樓下的業主也會到處去投訴,也會被相關部門拆除,所以搭建之前一定要考慮到是不是影響到別人的採光問題。

第三: 如果在搭建陽光房的同時,需要對已有的建築進行拆除或者是改造,就需要先到物業進行協商。

所以要做到搭建陽光房不違章,搭建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們應該考慮到。


小麗看房


陽光房—般是開發傷營銷的一種手段,但同時也是為業主增加了福利。



我自己就在縣城就買了—套帶200平米太露臺的住房,預備退體後去享用。在外面搭建了一個陽光房,—來可以預放樓上亂丟下的雜物傷人,二來可以遮遮冬日寒冷的冷風。


我出差到歐州去就看到許多房屋有陽光房,有的與主屋一體,有的獨立成套。搭建陽光房的目的卻各不相同,有人是為了增加採光,有人是為了遮風擋雨,也有人要的就是那種小資的感覺。一片玻璃幕牆,一塊玻璃天花板,圍成頂樓一個透明的空間。裡面放一把長椅,擺一張小桌,喝個茶、看看報,很是愜意。對我來說,首要是安全,必竟在縣城買房的人素質參差不齊,大多是習慣了物品隨處堆放的老人和小孩,要適應城裡生活還要一段時間。二是可以享受陽光,觸摸大自然,這對我們大輩子工作生活在鋼筋水泥圍起的溫室裡人來說,是彌足珍貴。



我知道的只要是非封閉的搭建且並不影響別人生活和整體房屋外觀的均非違建,我只是道聽途說,沒有見到任何的正式文件或規定。但我認為規劃通過了,規劃審計人員就應該要預見到送的大露臺可能的作用和建設裝修,大多買帶露臺的人都有裝成陽光房的想法,只要不禁止,我就認為是默許,你認為呢?


白荷山莊


從美觀的角度考慮,有些陽光房太煞風景了,和整體建築有著強烈的違和感,違背了設計師的初衷,應該拆除。


逐兔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明白什麼是違建。在我國,目前有《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兩部法律有此規定。前者主要規定違法用地形成的違建,土地違法,自然附著建構築物也違法;後者規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含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上建設建構築物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該證內容建設即為違建。因比,顯而易見,你所問的判斷標準即是否辦證或是否按證實施建設。


時光26461596


未經規劃許可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均應認定為違法建設,但是該認定權依法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

從民事權利來講,在露臺搭建陽光房,是佔用業主共有部位,業主可以侵犯業主共有權糾紛起訴停止侵權,恢復原狀。

如果露臺因為設計結構上原因,只能為某業主專用,開發建設單位銷售時約定可以專用的,法院可以確認。


孟憲生律師


1、肯定是屬違建。

2、界定依據:改變使用用途,改變小區整體外立面外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管理規約》都有規定。

管理約定不嚴、拆除執法滯後,導致成為既定事實。

其中安全隱患大,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引發次生事故。特別是較高樓層危險性更大。私搭陽光房本身就是純粹的建築裝飾性材質搭建,沒有可抗災害性保障。

不適合與國外比較 ,別墅房樓層底、私有花園土地歸私有物權。他們還可以自己建別墅。


和諧社會智慧社區


露臺搭陽光房屬內部違建,住戶以遮蔭隔熱為由,擅自私搭,以“近水樓臺先得月”條件佔用,使鄰俚公共份額的利益被侵點了。同時有以下幾點危害,1,影響建築物排水,很多人為垃圾堵塞疏流孔,亦擠壓了住戶的涼曬空間,2,加重了建築物的額外承載,釀成破裂,滲漏。3,增加了高處落物傷人危險,尤其颱風季節安全隱患更多,容易釀成突發的事故,4,有些違建住戶,利用違建空間,種植花果,青菜,或圈養家禽,家畜,汙穢環境。…對這類問題的監控,物管委較好,敢動真格,而業主管理委員會較差,往往礙於鄰俚間的關係,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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