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越獄”被七人合宰?法院判決:賠償!

我在菜地裡抓到一頭豬

不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

和夥伴們

一起宰了它


生豬“越獄”被七人合宰?法院判決:賠償!


失主生氣地說了聲

我們法庭見!


生豬“越獄”被七人合宰?法院判決:賠償!


日前,武平法院審結一起因宰殺他人遺失的生豬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3日,謝某從廖某處購買了三頭生豬。當日12時許,其中一頭生豬(毛色為白中帶黑點)從豬圈中跑出,沿省道經賴某店鋪門口往某村文化站方向跑走,衝過文化站旁的籬笆後,躺在當地一農戶的菜地裡。

生豬“越獄”被七人合宰?法院判決:賠償!

該頭生豬經過李某家門前路段時,被同在李某家門口喝茶的賴某等人看見。當日下午2時許,李某、賴某等人來到菜地後,看到該頭生豬仍躺在菜地,就上前追趕圍捕。因一直抓不住,李某等人便打電話找來幫手王某,一起抓豬。當日下午4時30分許,眾人成功將該頭生豬抓住,隨後便進行宰殺,豬肉由李某等七人進行了瓜分。謝某得知後,一怒之下將七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放養豬一頭,折價27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生豬“越獄”被七人合宰?法院判決:賠償!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和廖某的陳述,足以證明原告以2692元的總價格從廖某處購買了生豬(毛色為白中帶黑點)一頭。該生豬從原告的豬圈跑出走丟後,被本案七被告宰殺並進行瓜分。各被告明知案涉生豬不是自己的合法財產,仍予以宰殺並瓜分佔有,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原告有權請求七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因生豬被宰殺後無法返還,依法應予以折價賠償。

生豬“越獄”被七人合宰?法院判決:賠償!

原告主張該豬的折價款2700元與實際不符,應調整為2692元。由於原告的生豬被七被告共同宰殺並瓜分,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應由各被告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七被告分別應賠償原告生豬折價款384.57元(即:2692元÷7人)。


生豬“越獄”被七人合宰?法院判決: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0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177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本案七被告抓到他人遺失的生豬後,不僅不予返還,還肆意將生豬進行宰殺並瓜分,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利,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其七人之間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各自的責任大小,因此應平均承擔責任。


來源: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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