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路人被咬傷!湞江區一狗主人被判賠償6000餘元

遛狗不牽繩,路人被咬傷!湞江區一狗主人被判賠償6000餘元


遛狗不拴狗繩到底是多大事?

也許很多人覺得是小事。

然而,韶關一狗主人,

卻因自己愛寵傷人,賠了6000餘元。


遛狗不牽繩,路人被咬傷!湞江區一狗主人被判賠償6000餘元


近日,湞江法院

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2019年5月1日中午,居住在湞江某小區的柳某在散步時,被一條突然竄出來的大型犬咬傷下肢。柳某立即撥打110報警,派出所民警到場後,將寵物狗主人龐某與柳某召集在一起,依法處理了該起糾紛事件,而後柳某隨即打車前往韶關市武江區新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犬傷門診注射狂犬疫苗。不久後,柳某因傷口明顯發紅、腫脹疼痛,前往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將近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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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柳某認為龐某對其飼養的寵物狗看管不嚴,導致其下肢被咬傷進而需入院治療近一週時間,故將龐某訴至法院,要求龐某賠償其被狗咬傷而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適當營養補貼等費用共計九千餘元。


湞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被告作為該案涉案寵物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小區場所作為公共區域,其在遛狗時沒有盡到看管義務,亦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原告柳某被咬傷,被告作為寵物狗飼養人對原告的損傷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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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被告龐某飼養的狗咬傷原告柳某下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之規定,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依法判決被告龐某向原告柳某支付賠償款六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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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

“鏟屎官”們請一定要文明養犬,

遛狗時做好牽引,避免狗狗誤傷行人。


來源: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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