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學校對教師工作外造成學生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如果是非教職行為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由侵權的教職員工自行承擔責任”。

【建議】

學校應當首先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通過強調責任和法律風險知識學習,進行分類培訓,形成固定可操作的制度,避免出現職責不明、個人事務與職責混同,並最後導致無法分清事故責任,而使得學校被動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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