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裁定初步證據標的超過限額維持中院管轄

中建八局第三建設有限公司、溫州金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浙民轄終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溫州金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設有限公司。

上訴人溫州金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3民初37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金潮公司上訴請求將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中建公司主張的工程建設款未經雙方審核確認,且雙方違約責任未予區分,中建公司存在虛增訴訟標的,抬高案件級別管轄情形。本案工程所在地位於浙江省瑞安市,應當由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中建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於本案工程所在地位於浙江省瑞安市,且中建公司在起訴時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工程欠款及利息數額,起訴標的額超過5000萬元。因此,根據管轄的相關規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金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高毅龍
審判員 湯瀟瀟
審判員 胡華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許賽俐

判例解讀

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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