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還是死刑!

來源:浙江天平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

二審,還是死刑!


二審庭審現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王存益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訴)一案,依法組成由副院長陳志君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於2020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4月22日上午進行二審宣判,判決駁回王存益的上訴,撤銷原審判決對王存益所犯搶劫罪的量刑,維持判決的其餘部分;王存益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將對上訴人王存益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案情回顧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與陳某等人在寧波市北侖區飲酒、娛樂,發生爭執而磕破額頭,隨後被送回家中。當晚18時許,王存益在家中發現自己額頭有傷,頓生報復之念,遂到小區門口好又多超市購買兩把水果刀至陳某家。見陳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陳某母親胸部、背部,致其重傷。誤以為已將陳某母親殺死,王存益遂生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的惡念,在小區門口搶劫車輛後,駕車到多個現場實施了撞擊他人、持刀砍殺、搶開車輛、劫財丟棄、砍劈車輛等一系列犯罪行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及鉅額財產損失的極其嚴重的犯罪後果。該院依法審理後,以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存益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王存益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法庭根據檢方申請當庭補充播放了部分重要視聽資料,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法庭辯論。

二審,還是死刑!


二審庭審現場

二審,還是死刑!


二審庭審現場

  • 合議庭評議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


上訴人王存益因瑣事糾紛,為洩憤報復而持刀行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所犯該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王存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價值36700元的機動車,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但原判認定王存益在垛子嶺隧道口劫取價值56000元轎車和其他財物作為搶劫罪的定性不當,依法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性。原判認定其搶劫數額巨大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被告人王存益在道路上駕車瘋狂撞人,持刀隨意砍殺群眾、劫取、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存益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

王存益因瑣事糾紛即持刀捅刺無辜的陳某母親,以為陳某母親已經死亡,出於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的動機,在劫取車輛後至交通要道、超市及飯店門口等公共場所駕車衝撞、劫取財物、持刀砍劈、焚燒財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系列行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導致3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和大量財產損失的特別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王存益犯罪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均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尚不足以據此對其從輕處罰。王存益及其辯護人請求對王存益從寬處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正確,對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及民事判賠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對搶劫罪的量刑不當,應依法予以改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