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不成變曠工?券商投行負責人狀告前東家 二審竟遭翻盤!5個月不打卡 21萬薪資沒了!事涉保千里造假

外表光鮮亮麗的“空中飛人”,一向是外界對投行人士最直觀的印象。然而,即便是“空中飛人”,也難免遭遇地上的煩惱,比如打卡。

日前,券商中國記者獲悉,曾一度惹得媒體關注的華創證券VS前創新金融部負責人吳某之間的勞動爭議二審判決落地。在一審判定華創證券需要支付5個月工資及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後,二審深圳中院認定華創證券以曠工為由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而推翻原審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月,因在保千里項目盡調中未勤勉盡責,證監局曾對華創證券及4名相關負責人採取警示函,吳某正在其中。在此前裁判文書中,對於“曠工”原因,華創證券認為系“與高層存在糾紛”,且拒絕處理相關違約債券項目的風險排查工作。吳某則提出,自己經常外出即出差,“無打卡條件,入職其即無打卡考勤要求”,故不存在曠工事實。此外,吳某在訴訟中還曾要求華創證券支付拖欠的120萬元項目承攬提成,但未獲法院支持。

近年來,隨著行業進入深耕細作階段,各家券商的管理制度也趨向規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一線員工業務模式也一去不復返。在此背景下,彈性工作時間與曠工二者關係並不遙遠,“空中飛人”需小心,切莫忽視公司管理規範。

離職不成形成曠工?

“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對於多金且從業者流動性較高的證券行業來說,勞動爭議糾紛並不算特別高發。而在各項證據一般比較全面的情況下,二審“翻盤”者更不多見。

日前,券商中國記者獲悉,曾一度惹得媒體關注的華創證券VS前創新金融部負責人吳某之間的勞動爭議二審判決落地。在一審中,深圳福田區法院判定,華創證券需要支付5個月工資21.18萬元和15.03萬元的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在此次二審判決中,深圳中院則認定華創證券以曠工為由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而推翻原審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離職不成變曠工?券商投行負責人狀告前東家 二審竟遭翻盤!5個月不打卡 21萬薪資沒了!事涉保千里造假

那麼,雙方的爭議糾紛是如何產生的?

公開信息顯示,吳某於2015年7月加入華創證券,入職時為投行部員工。2017年1月,華創證券任命其為創新金融部負責人,基礎工資也從此前的3萬元調整至4.8萬元。2018年7月30日,華創證券以吳某2018年3月至7月累計曠工108個工作日,拒不根據公司安排開展本職工作,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為由,經工會同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對於吳某的“曠工”理由,華創證券解釋為“與公司高層存在糾紛”,2018年3月1日起持續曠工。華創證券要求吳某到崗上班,處理其保千債及一體債項目的風險排查處理工作,吳某予以拒絕,故未發放其2018年3月至7月的工資。

對此,吳某則表示,其為投資銀行部負責人,經常外出及出差,無打卡條件,自入職起公司即對其無打卡考勤要求,故不存在曠工事實。

在一審中,華創證券提交了考勤記錄表及2018年3月19日、4月12日關於考勤異常的郵件,以證明吳某自2018年3月1日起沒有上班,對公司發出的關於沒有出勤的郵件也不回覆。吳某則對該兩份證據均不予確認,並提出“郵箱是真實的,但公司可以對其中的內容隨意修改”。

此外,一審法院也曾詢問吳某,在2018年3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有無向華創證券提供勞動。吳某回答稱一直在跟進華創證券發債的工作,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

綜合各方證據,一審法院最終判決華創證券支付吳某2018年3月1日-7月30日期間工資21.18萬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03萬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也即,吳某120萬元的“項目承攬提成”未獲法院支持,而華創證券顯然對支付工資補償和賠償金的結果並不滿意,遂提起上訴。

期間是否提供勞動?

長期曠工、提出辭職,是否只是由於“與公司高層存在糾紛”?在二審中,華創證券提供了更多細節。

據華創證券在上訴請求中指出,吳某因離職不成而形成的曠工事實明顯。2017年12月起,吳某負責的保千里公司債、一體公司債等項目爆發債務兌付危機,被證監會予以立案調查。華創證券認為,吳某系因躲避調查而不斷提出離職。

2018年2月,吳某已向公司相關負責人微信及口頭提出辭職。

聊天記錄:

吳某:“張總,我向您確認一下,按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我提前30天通知公司離職,按我們之前的約定,我今天和明天提出離職,3月底正式離職可以吧?”

張某(華創證券相關負責人):“吳總,由於您的項目涉及到風險處置,要報公司請示,我個人決定不了。”

吳某:“明白,華創業務氛圍還是挺好的,這也是無奈之舉,張總多費心。”

張某:“您客氣了。”

此外,在當年3月,吳某因為擔心沒有上班而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又向華創證券相關負責人微信發出請求和詢問。

聊天記錄:

吳某:“張總,這個月社保和個人收入所得稅公司正常給繳交?如果不給繳交,要及時通知我,我自己繳交,北京購房和車是跟5年連續社保和個稅掛鉤的,所以問一下。”

張某:“如果有變動前,我一定會提前通知您。”(語音回覆)

此外,2019年1月,江蘇證監局向華創證券及4名相關負責人出具警示函,原因是其在發行“16千里01”的執業情況中存在問題。證監局認定,華創證券在盡調階段未能勤勉盡責並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在受託管理階段對於被佔用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未予以充分關注,吳某作為團隊負責人列於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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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政監管措施,也被華創證券用於佐證吳某的曠工。華創證券指出,自2018年3月開始,吳某因沒有得到華創證券對其辭職申請的批准而長期曠工,擅離職守,不協助公司處理危機項目,進而導致被江蘇證監局警示,這就側面印證了吳某離崗的事實。

而對於來自前東家的力爭曠工,吳某在二審答辯中認為,華創證券無法提供真實完整的考勤記錄,而且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保存考勤記錄兩年;華創證券提交的超過三年的考勤記錄中,吳某僅存在3條記錄,不能真實反映吳某的出勤記錄。而華創證券給吳某交社保至2018年7月,說明雙方在此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最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吳某在2018年3月1日以後,沒有再到華創證券上班,其認定理由主要為以下邏輯:

第一,根據聊天記錄可知,吳某在2018年2月已經向華創證券的張某提出辭職;

第二,吳某參與保千里公司債發行出現問題,且涉及到後續的風險處置,因此華創證券並未批准或者同意吳某的辭職申請,且吳某對此表示理解;

第三,吳某和華創證券均確認,2018年3月1日後未發放工資;吳某在華創證券不向其發放工資的情況下,不但繼續出勤5個月,還不向華創證券提出異議,不合邏輯;

第四,聊天記錄說明,吳某對於華創證券是否會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確定,且吳某同意在華創證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自行繳納社會保險,這與其主張的正常出勤明顯矛盾;

第五,吳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對考勤異常郵件提出異議,也未能舉證期在2018年3月至7月期間從事了哪些工作,明顯不合常理。

基於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華創證券無需向吳某支付5個月工資21.18萬元和15.03萬元的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空中飛人”也需注意考勤

對於“投行民工”來說,由於其空中飛人的工作屬性,打卡考勤大多並未嚴格執行。然而在發生勞資糾紛時,“曠工”也成了業務人員最容易觸發的違紀條件之一。

對於吳某在此次訴訟中解釋的工作狀態,包括“經常外出及出差”、“自入職起即無打卡考勤要求”等,投行等一線業務員工可算是司空見慣。而在公司拿出一份寥寥無幾的考勤記錄時,員工也很難有直接證據進行反駁。

類似地,在近期券商與員工的勞務糾紛中,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舉措屢見不鮮,這也成了券商員工提出異議的焦點所在。

例如,此前德邦證券與其前任債券融資部總經理曹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未經批准而累計曠工超過五日”,曹某遂與德邦證券對簿公堂。在訴訟中,曹某自稱其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所在崗位和從事的工作性質均具有特殊性,其經常外勤、加班,屬於不定時工作狀態。德邦證券從未要求其如普通員工一樣的日常考勤打卡,實際也從未對其執行考勤管理。

同樣,2016年2月,寶盈基金對其原督察長孫勝華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以“2010年11月份有16次無故未打卡、6次因故未打卡”等情況認定孫勝華存在曠工情形。孫勝華自己則辯稱,其作為公司高管,經常去股東會、董事會、證監會彙報工作,還要去上市公司調研、接待客戶,公司並不要求其強行打卡。

本文源自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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