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交通事故後行人流術,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營養費?敘州區法院這樣判

近日,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且被告目前已經履行完畢全部賠償義務。

2019年10月14日,鍾某駕駛自有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將行人張某撞傷,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鍾某負全部責任。張某治療出院後將鍾某及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敘州區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三萬多元損失以及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60元營養費。而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在交通事故中未構成傷殘,也無醫囑加強營養,不同意賠償張某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營養費。

後經法院查明事實,原告張某在交通事故中雖未達到傷殘等級,但張某年齡已過32歲,此次懷孕系二胎,其病歷中婦科會診記錄記載:“因車禍傷後8天……考慮早孕先兆性流產,流血較多時行清宮術。”之後張某婦科隨診,陰道依舊伴有流血,幾天後行人流術。張某在孕兩個月就遭遇車禍造成骨折,在治療車禍傷勢時使用大量激素類藥物。而眾所周知,孕婦在孕期大量服用或使用激素性藥物,勢必會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為保證新生兒健康成長,其被迫中止妊娠行人流術,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損害,其心靈創傷也是長久難以癒合的。

綜合考慮原告張某受傷及治療過程,應認定其流產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本案中,雖無醫囑加強營養,但張某因交通事故中止妊娠而採取人流後,身體和精神虛弱,需要進行營養補充來幫助其恢復身體,同時結合民間俗稱的“小月子”習俗,張某加強營養也符合客觀實際需要,故法院判決支持了其精神撫慰金5000元及營養費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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