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被迫”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小司說法】“被迫”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一般而言,勞動者主動辭職的,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企業

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變相逼迫員工辭職,

在遇到此類現象時,

員工可否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小普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作為一名上班族,總有那麼幾次想要辭職的衝動!但如果是“被迫”離職的,那會有補償金嗎?

我給你講個案例。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小司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老張在單位一干就是十六年

去年年屆五十的他離職了

單位說

老張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

沒有經濟補償金

老張說

自己提出辭職是被迫的

應該有經濟補償金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

回顧

2003年老張就開始在被告公司工作,2010年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業務能力強、業績突出,老張順風順水,從普通職員一步步晉升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到2019年5月底,老張突然收到公司通知,他的職務被連降三級,薪資也大幅度縮水。突然的變故搞得他一頭霧水,老張隨即明確告知公司不同意崗位調動和降薪,公司答覆按照通知執行,如果業績突出可以重新回到原部門。萬般無奈的老張只能一邊適應新的崗位工作一邊努力與公司上層溝通,但雙方始終難以達成一致。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2019年7月1日老張向公司發送電子郵件,提出公司在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沒有修改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方面擅自降低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同時明確指出在降職期間自己受到的各種不公正對待,並於7月5日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書,表明是非本人自身原因導致的離職。7月22日老張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繼而向威海高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資差額1300元並支付經濟補償金13.9萬元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法院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這起案件有三個爭議焦點:

01

對公司調崗降薪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否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和勞動者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企業雖然有權自主決定內部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但這種聘任和解聘應視為對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約定、調整和變更,企業應當在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行使管理權,不可濫用。如果因崗位調整影響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

02 公司的調崗降薪行為是否有合法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本案中,老張在調崗後第一個月工資發放時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公司提出了異議,可見,老張對公司的此次工作調動不同意,而公司對老張調崗降薪的理由為“經考察,工作業績不佳”,對通過何種程序、依據何種考察規則進行的考察均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該調崗決定缺乏事實依據,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非正常的工作調動行為。

03 公司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的規定,公司的違法調崗降薪的行為,損害了老張的合法權益,老張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老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老張在公司工作共計15年9個月,月應發工資為8700元,故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16個月計算,即139200元(8700元*16個月)。

法院

判決

威海高區法院一審判決公司給付老張2019年5月、6月的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合計14萬餘元。一審判決作出後,公司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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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小司提醒:

勞動者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用人單位在辦理調崗降薪、

解除合同等人事手續時

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規章制度,

對符合條件的離職員工

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好聚好散。

【小司说法】“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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