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工作不是大事,但是如何離開原單位卻是一件大事!很多勞動者不懂,認為無非就是換一個地方工作而已,怎麼走的重要嗎?在這兒要很負責的告訴大家,很重要。不說開除和離職對找下一份工作有多大的影響,單從賠償金及工資結算來說,就已經大有不同。
我們不妨具體來看一看各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下,工資與賠償金的差別。辭退、離職和自離差別巨大,選錯了你的錢就少了一大截,特別是老員工,千萬要注意!
1、辭退
辭退也就是指用人單位方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結算應該足額支付,幹了多少天就要拿多少工資。至於賠償金,則要看是因何辭退如果是因為員工多次嚴重違章違紀,違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損害單位利益而被勸退,則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但如果是因為單位經營不善需要裁員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勸退員工,則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賠償的標準為:員工每工作滿一年即支付一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賠償,工作不滿6個月的部分按6個月計算,工作超過6個月未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辭職
辭職則是指勞動者本人基於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規定,在試用期時想要辭職,勞動者只需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而轉正以後勞動者想要離職,沒有特殊情況的時候勞動者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
一般來說,員工自己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但是如果員工辭職不是基於本人因素,比如說,辭職雖然是自願的選擇,但卻是因為單位調崗降薪、未按勞動合同提供相關條件的非本人因素導致的離職,則經查實後,用人單位應該按辭退的賠償標準支付勞動者解約賠償。
3、自離
自離就是指在單位沒有明顯違法行為(比如不買社保、強令冒險作業、無故欠薪等)時,勞動者不依法提前30日提交辭職信,也不告知任何人做好工作交接就直接走人。在員工自離後,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置,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單位可以對曠工達到一定天數的員工予以除名處理,只需告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自離看起來瀟灑,想走就走了,實際上最不理智,選擇這種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不僅賠償金想都不要想,還可能因為曠工罰款和自離給單位帶來的損失賠償,連做滿一個月的工資都拿不全。
勞動者對待離職還是要慎重,離職要經過很多程序,也要辦理很多手續,比如說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下一個單位根本不敢和你籤合同;還有社保關係這些都要交接,否則會導致社保停繳,直接影響養老金和醫保報銷,對勞動者來說損失是很大的。
閱讀更多 任丘司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