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勞動法修改新規:勞動者離職 、罰款 社會保險 補償金 都有!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2018年新修訂的法律條款將更加側重於勞動者權益維護的具體情形。

2018勞動法修改新規:勞動者離職 、罰款 社會保險 補償金 都有!


1、勞動者可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

2018年2月1日後,我國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即勞動者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後可以選擇按月、分期或一次性領取的方式領取企業年金。

注: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餘額可以作為勞動者的遺產來繼承。

2、增加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

在我國,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項規定已被列為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2018年勞動法增加了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懲罰規定:

①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將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②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③未繳納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需要將其補足。

3、缺席扣除工資應當與缺席時間相對應。

以往用人單位的懲罰措施中總有一些不太公平的規定,比如,遲到半小時將扣除半天工資。2018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因缺席扣除的工資應當與勞動者缺席的時間相對應。例如,遲到1小時只能扣除1小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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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確的帶薪年假。

2018勞動法明確了勞動者可以享有的帶薪年假。

①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假;

②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可以享受10天帶薪年假;

③工作滿20年的,可以享受15天帶薪年假。

5、非自身原因導致離職的,勞動者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離職的,是不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的,但是如果是非自身原因導致的離職,那麼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①用人單位以威脅、欺詐的手段導致勞動者提出離職

有些非正規用人單位為了辭退勞動者就使用威脅、欺詐勞動者等手段使得勞動者主動提起離職,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②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不合法導致勞動者提出離職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而提出離職的,勞動者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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