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得不懂10條法律知識,你一定要看!

來源 | 法務之家

有人問:為什麼到年底年初辭職的人那麼多?其實這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為了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年底年初辭職的人,這些法律知識你得仔細看看!

1、一般而言,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全部要件。單位想增加任何一個阻攔的理由,都是法外設置。

2、如果你是以單位過錯為由提出辭職的,務必注意,這個過錯能不能成立,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產生爭議時,裁判機構就是說錯了也是他們說了算。

3、你想辭職,又想拿到經濟補償金,有沒有萬無一失的方法?有,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合同。在當今,沒有幾個企業是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你見到了,恭喜你,這麼好運氣,回家路上順便買個彩票吧。(注:這個理由能否獲得經濟補償,各地司法實踐不同,需結合當地司法實踐做法來操作)

4、注意,用人單位要你簽署每一個名字,都要先看內容,千萬不要以時間緊為由,草草簽署。

5、讓單位給你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有的單位不願出,這個還真不行,放心,勞動合同法第50條管著單位呢。

6、辭職書一交,從此你每接一個電話,說話都要字斟句酌,必要時自己手機開啟錄音。講話時哪些該說,哪些不該說,先想一想。理由你懂得,人事小姑娘可能在在律師的指導下正在那頭錄音呢,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7、關於違約金

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兩種,

第一種是服務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起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

第二種情況就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你看看你的情況是不是屬於以上兩種情況??如果不是你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8、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9、你的社保

要是辭職後有新單位接收的話,可以由新單位繼續繳納社保,如果沒有,則需要你自己去當地的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相關續交、暫停業務。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醫保欠費三個月以上,需要6個月的等待觀察期,才可以享受以前同樣的待遇。生育保險中斷後,必須重新算參保時間,必須連續繳費半年(有的地方是一年),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基金統籌。不建議暫停。

10、如果你不確定或者產生了勞動糾紛,請一定要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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