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逾期後,可能
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誠實信用作為我國民法的“帝王”規則,
貫穿我們生活的始終。
如何營造一個誠實信用的社會體系,
離不開每個公民的規則意識。
在日常生活中,
幾乎每個成年的公民都有貸款買房的經歷,
金融借款合同是聯繫銀行
與貸款人的現實紐帶,
也是雙方契約精神的具體體現。
但許多小夥伴簽訂合同之時
都不仔細閱讀合同規定的具體條款,
不注意還款時間,
不清楚違約責任,
導致無端增加訟累,
給自己惹上了煩心事……
本案就是一位粗心的小夥子“陳某”,
沒認真閱讀了解合同約定,
“一不小心”違了約,
並坐上被告席的故事。
案情簡介
“嘟嘟嘟。。。”
“喂,哪個?”
“是陳某嗎?”
“是。”
“我是豐都法院工作人員,XX銀行把你起訴了,要求你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等,你是怎麼沒有還房貸啊。”
“法官同志,我的房貸在還了嘛,啷個銀行還把我起訴了呀?”
這幕對話,發生在民二庭辦公室的電話上,這件糾紛起源於我院受理的XX銀行豐都支行訴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告陳某於2013年1月31日與原告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陳某向銀行借款24萬元,用於購買坐落於豐都縣XX小區住房一套,借款期限240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
後陳某從2019年10月開始未按時償還貸款,故XX銀行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
在庭審過程中,陳某一直辯稱不存在違約行為,房貸也一直在還,只是由於工資發放時間的差異導致沒有按時還貸,導致銀行不能按時劃款,並且陳某認為自己作為在外務工人員,本身經濟條件不寬裕,每月的房貸都已經是工資的大部分,表示無力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律師費。
法院裁判
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陳某雖然每月都在償還房貸,但由於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償還,其行為構成違約,根據《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應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及XX銀行為追索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
最後法院沒有采納被告的抗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上述法律體現的是合同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之精神。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償還借款,就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本案中,陳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不但要一次性償還銀行全部借款本息,還要承擔銀行為訴訟所付出的成本(即訴訟費和律師費),加重了還款的負擔。
法官寄語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認為,不管是否超過約定還款期限和是否足額償還,只要自己每月在償還房屋貸款,就沒有違約。
即使是承認自己違約了,認為已經對逾期部分的貸款進行償還後,銀行就不應按逾期處理,而不能就此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和要求借款人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
而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通常會約定,只要借款人出現一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情形,就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收回全部借款本息,並由借款人承擔其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等費用,正是借款人的認知與借款合同的約定產生衝突,使得借款人和銀行之間無法有效合理的溝通。
在此,提醒各位貸款買房的業主,在貸款時要仔細閱讀並理解借款合同的各項條款,瞭解並防範逾期還貸的風險,貸款後也一定要依約按時足額償還貸款。
同時,作為借款人,當生活、生產出現困難時,應主動聯繫銀行,說明情況,積極協商還款事宜,以減少訴訟風險。
(本案所述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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