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明案牽出“網絡送養”黑產鏈!關於送養、收養,法律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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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高管涉嫌性侵幼女案”迅速發酵

“網絡送養”“非法收養”等

詬病已久的問題再次被帶到公眾視野

“網絡送養”事件及背後的亂象

亟待被重視和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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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一篇題為《記者暗訪網絡送養:中介建群牽線,已出生孩子10萬起價》的文章稱,在知乎APP上以“送養”為關鍵詞進行搜索,隨即找到多條“送養小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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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週末》記者在知乎APP上發現的“送養孩子”相關內容 圖片來源:《法治週末》報道

據法治週末記者報道,其進入一個名為“愛心救助站二”的QQ群,群公告明確提出:“專門提供送養、收養服務,一旦收養成功,當事人必須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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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內管理員有非常明確不同的分工。其中,一位名為“客戶負責人”的管理員在群裡發送了一份名單:“河北,孕,36周,女,低補……廣東,孕,37周,男,中補……”

據瞭解,所謂“補”,意即“補償款”。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理解為送養者開出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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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4月13日,知乎平臺官方帳號“知乎小管家”作出回應,“對知乎網站內‘送養’相關信息進行了全面的清理,並對相關帳號進行永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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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官方帳號回應

4月14日,騰訊QQ安全中心在其官方微博稱,接到用戶舉報,有人利用QQ群組進行“兒童送養”違法犯罪活動。

對此,QQ安全中心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對舉報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後已對相關帳號及QQ群組進行了封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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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安全中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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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絡送養”的出現

一種灰色領養產業正悄然興起

其實,“網絡送養”暗藏法律風險

那麼關於送養和收養

法律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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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能否任意將孩子送養?

首先,我國現行的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被送人和送養人的主體範圍均做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同時符合,才能送養。

關於被送養人的一般範圍,收養法第4條規定,以下三類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作為被送養人: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關於送養人的一般範圍,收養法第5條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這三類主體可以作為送養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原則上不能以放棄撫養權為由,私自將孩子送養。

但收養法第7條也做了例外規定,即年滿35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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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送養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如:(一)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想要收養孩子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是收養人需具備法定條件才能實施收養行為。收養法第6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一般情況下,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但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條件(一)即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是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特殊規定。為維護社會公德,保障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該條的限制。

四是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此外還需要注意,收養的孩子如果達到一定年齡時,收養前要徵求孩子的同意。收養孩子時,除被送養人、送養人需具備法定條件,收養、送養雙方自願外,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關係成立後能否解除?

養子女未成年的,屬於無行為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養關係。

根據收養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在此期間收養人也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可以協議解除,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養子女的同意。如果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養子女已經成年的,如果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和養父母之間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收養關係。

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的行為是否違法?

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考慮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的數額和目的 、送養子女的原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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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收養法第31條的規定,如果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感謝費”,如果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根據我國刑法第240、241條的規定,孩子父母涉嫌拐賣兒童犯罪,收買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另外,在收養和送養中如果對兒童有猥褻、性侵、非法拘禁、綁架等行為的,還可能涉嫌猥褻兒童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遺棄罪、強姦罪等,都會被依法處罰。

3 看·法

回看這起沸沸揚揚的“高管性侵養女案”,如果鮑某明的確有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事實,就必然嚐到自釀的違法苦果。

此外,更應“舉一反三”,查清是否存在“網絡收養”亂象,對那些披著合法外衣、實為買賣兒童的不法分子,以及網站、論壇、聊天群,必須以雷霆之勢 “盪滌汙垢”,還網絡空間以風清氣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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