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報銷”形式發放的工資,受法律保護麼?

辛辛苦苦幹一年

卸磨殺驢人兩散

軟磨硬泡討薪難

兩手空空太心酸

以“報銷”形式發放的工資,受法律保護麼?

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屢禁不止,雖然國家法律已經把治理欠薪問題上升到了黨和國家依法執政的高度,但是,拖欠工資問題就像一個無法根治的頑疾,還是時時有處處有。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面對用人方拖欠工資的行為,該怎麼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以“報銷”形式發放的工資,受法律保護麼?


案情介紹

戰先生訴稱,自己於2019年2月至9月在某通信公司工作,自2019年4月後,公司開始拖欠工資。2019年9月,無故給員工無限期放假。經多次商討懇求無效,戰先生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合計8萬餘元。

以“報銷”形式發放的工資,受法律保護麼?

通信公司對戰先生在其工作期間拖欠工資不持異議,但對具體數額存在分歧。戰先生主張雙方約定月工資為17000元,除合同約定工資10000元,另以報銷的形式向其發放工資7000元。通信公司辯稱,工資流水中的“報銷”為戰某某報銷費用,並非以報銷的形式發放工資。


抽絲剝繭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通信公司實際欠付戰先生工資的具體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報酬屬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與實際發放的勞動報酬不一致時,應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予以認定。勞動者訴請中的工資標準與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一致時,勞動者應提供相應的工資流水予以證明,用人單位應對工資差額進行充分的舉證和說明,否則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戰先生主張公司以報銷的形式向其發放的工資7000元,通信公司不認可,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但其未能進行充分的舉證。結合另案,該公司亦存在通過“代發工資”和“報銷工資”兩種方式向員工發放工資的情況。原則上,報銷款不應視為工資,實為用人單位對員工因工作原因發生費用的一種補償,如員工出差產生的差旅費、伙食費、長途電話費等。但在本案中,該報銷款並非真正的報銷款,而是該公司為了逃避稅收等監管而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只是這種工資變化了一種形式,以報銷款項的名義出現,仍應將其列為勞動者正常工資收入。法院最終對於戰先生主張的月薪數額予以確認。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職場總是講究“投桃報李”,公司選擇“人走茶涼”,也就別怪員工“一拍兩散”了。我們常常說要“好聚好散”,但這不光是員工站好最後一班崗,公司也要盡最後一份責任,別以為員工不能為自己創造價值了,就互相傷害。按時完成工作、及時結算工資,這是每一名勞動者內心的真切願望,但近年來依舊有部分公司違法拖欠勞動者工資,在此小編提醒大家,在出現拖欠工資、提成、補助、獎金等情況時,要注意保留證據,並及時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被拖欠工資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就到法院起訴,老闆的如意算盤不但會落空,還要掏腰包把受理費給結了。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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