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轉讓應繳納兩道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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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轉讓應繳納兩道契稅?


A公司通過劃撥方式取得某國有土地使用權。A公司擬將前述土地轉讓給B公司,轉讓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並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共計2億元,A公司將該土地轉讓給B公司的交易價格為5億元。問:如何繳納契稅?(假設不考慮增值稅的影響)


一、稅法摘要


1、《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224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


2、《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二、契稅分析


A公司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共計2億元,契稅納稅義務人為A公司,相當於國家按出讓方式把土地出讓給A公司,A公司是土地權屬承受人。


A公司將土地按按5億元對價轉讓給B公司,契稅納稅義務人為B公司。


一個出讓一個轉讓,計稅依據不同,納稅主體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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