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要買房的注意啦!購房券、契稅、貸款、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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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宣城市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出爐!

關乎咱宣城市區房地產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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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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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精神,堅持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要求,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建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8〕49號)、《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皖發〔2018〕6號)、《安徽省住建廳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落實調控責任切實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24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並經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力度

1、加大土地市場供應。

科學編制住宅用地供應三年(2018-2020年)滾動計劃,開展“十三五”住房發展規劃修編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合理把握土地供應節奏,結合市場需求、本地人口變動趨勢,適時調整土地供應計劃;加大住宅用地供應,特別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模,並對照土地出讓計劃,加大淨地交付力度,加快供應節奏,確保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完成,滿足市場需求;控制商服用地供應,從源頭推進非住宅去庫存。

2、靈活確定土地出讓競價方式。

依據房地產市場和出讓地塊實際情況,採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後現房銷售、競安置房或競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土地或樓面單價大幅波動等現象,穩定市場預期。

3、加快存量土地開發建設。

開展存量土地清查,對因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因造成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的住宅項目,相關單位要加快土地房屋徵遷、規劃審批等工作進度;對因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督促開發企業加快開發建設,增加住房供應;對拒不配合整改構成閒置土地的,嚴格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依法處置。

二、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

4、規範土地競買條件。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競買人的資格和信用審查,對失信懲戒企業,依法依規限制參與土地競買。加強住房用地購地資金來源審查,嚴控購地加槓桿行為。

5、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為防範項目爛尾風險,對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重點監管資金監管標準為: 6層及以下2400元/㎡, 7-11層2700元/㎡, 12層-34層3000元/㎡, 34層以上4000元/㎡,精裝修房屋資金監管標準按實際審定價格確定,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於工程建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時,開發企業須提供監管資金使用憑證;一般監管資金,由開發企業優先用於項目工程建設、稅款、企業營銷費用等,不再查驗相關票據。

開展由商業銀行對商品房預售資金提供銀行保函方式進行監管,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應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單棟商品房全程全額擔保。

6、加大土地市場供應。

全面實施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籤,各商業銀行應依據經網籤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辦理存量房按揭貸款業務,存量房交易資金須進入市房管局監管賬戶結算,防範房屋交易風險。

三、穩定市場供應

7、優化商品房供應結構。

對在建商品房項目,在滿足居民生產生活需求和不突破容積率、建築密度等強制性規劃指標的前提下,允許開發企業對套型、樓層結構等做出適當調整,並按規定程序辦理調整審批手續。涉及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性質和商業建築使用功能調整的,按《關於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和商業建築規劃調整的實施意見》(規辦〔2018〕107號)執行。

8、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

新建商品房完成地上建築主體結構總層數的三分之一以上,開發企業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完成地上建築主體結構一層以上,開發企業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市政府招商引資協議等對預售許可條件有約定的,按約定和“一事一議”方法辦理。

9、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

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結合當前棚戶區改造政策和商品住房去化週期,加快啟動棚改安置房建設,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新出讓地塊配建安置房等形式,多渠道增加棚改安置房源,穩妥推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化安置相結合,打通保障性住房與棚改安置通道,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真正實現棚改安置對象出棚進樓。

10、著力推進公租房保障。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優先保障環衛、公交等行業的困難群體,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納入保障範圍,加快實現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

四、支持居民合理消費需求

11、支持新市民購房消費。

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和畢業五年以內、在宣城市區新就業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以個人為單位),按照《宣城市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區位等級劃分表》(詳見附件),首次在市區二類地區(不含一類地區)購買144㎡及以下唯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50%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首次在市區三類及以外地區(不含一類地區、二類地區)購買144㎡及以下唯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80%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

12、支持非住宅商品房交易。

對居民首次在市區購買新建非住宅類商品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100%給予財政補貼。

13、擴大“購房券”使用範圍。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安置的,可使用“購房券”購買新建非住宅類商品房,使用“購房券”購買新建非住宅類商品房的獎勵標準按“購房券”使用有關規定執行。

五、穩定住房價格

14、嚴格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制度。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申報預售許可須進行價格備案,申報價格由市住建委(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國土局共同審查,並對備案價格進行指導。對接受價格備案指導的開發企業,優先辦理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優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5、合理確定商品房備案價格。

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請商品房價格備案,一般不超過同區域、同類型項目銷售均價,並結合項目樓面地價、質量檔次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審批後,6個月內不得上調備案價格;對已辦理價格備案的項目,價格明顯偏高的進行糾正,對不接受糾正的企業暫停網籤,轉為現房銷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開發企業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16、加強精裝修房屋價格審查備案。

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可以明確商品住房精裝修比例,未明確精裝修比例的,開發企業不得違背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對商品住房實施精裝修。在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對商品住房實施精裝修的,精裝修費用原則上不超過1500元/㎡,並根據市場成本變化適時調整。對精裝修費用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開發企業提供精裝修費用詳細成本清單,並由市住建委(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國土局共同審定;對精裝修費用在1000元/㎡(不含)以上1500元/㎡(含)以下的,須經具有評審資質的第三方評審後,由市住建委(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國土局共同審定。如果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提交宣城市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確定。

17、規範商品房退房行為。

對商品房已銷售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購房人申請退房的房源,須按照原合同銷售價格銷售,由市房管局組織公開報名,統一時間,通過集中搖號的方式確定購買對象。

18、嚴格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40萬元,首付比例不低於房價款的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25萬元,首付比例不低於房價款的30%。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30萬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15萬元。

六、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19、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

加快全市房屋租賃網上服務平臺建設,為群眾提供房屋租賃信息查詢、房屋租賃合同簽約和登記備案等服務。支持盤活存量住房,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特別是長期租賃,支持專業化、機構化住房租賃企業發展,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誠信經營的企業為住房租賃市場起到示範帶動作用。

20、擴大租賃住房供給。

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探索推動非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作為租賃住房用地。

七、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21、鼓勵公正搖號開盤。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申請預售許可證後,若意向登記人數大於預售商品房套數的,鼓勵開發企業採取公正搖號方式開盤。

22、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加大對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嚴肅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出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違規收取認籌金和房價款、捂盤惜售、炒買炒賣、規避調控政策、拒絕使用公積金、捆綁銷售、製造市場恐慌、發佈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惡意炒作、哄抬房價、違規代理銷售等違規行為,依法通過警示、約談、暫停網籤、行政處罰等措施,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23、加強輿論宣傳引導。

加強房地產政策宣傳,正面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的氛圍,穩定市場預期。對利用自媒體公眾號等網絡媒體炒作渲染房價上漲、散佈虛假信息等行為,加大新聞媒體曝光力度,並嚴肅處理。

八、優化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

24、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

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地下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住宅用途標準(50元/㎡)收取。對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延期至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對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須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土壤氡檢測,由土地出讓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相關費用納入土地出讓成本。優化浪湧保護器設計,避免重複投資,凡符合浪湧保護器質量標準的產品和具有施工安裝資質的企業均可進入市場。全面實行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共建共享工程,確保光纖(含同軸電纜)到戶,取消開發企業統一交納的有線電視開戶費,由購房戶自主選擇交納。

25、優化公共服務事項繳費比例。

供水管網建設工程費繳納時點為:供水進場施工前繳納50%,竣工驗收前繳納50%。燃氣管道建設費繳納時點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前繳納10%,供氣進場施工前繳納50%,竣工驗收前繳納40%。

九、附則

26、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堅決落實新發展理念,切實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各地房地產市場情況,制定並出臺穩定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並報市政府備案。

27、《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宣政辦〔2017〕22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廢止。

28、本意見由市住建委負責解釋。

29、本意見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施行時間至2019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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