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情感衝突:父母從來沒撫養過我,卻讓贍養他們,該贍養嗎?

  【案例】王某自2歲起,其父母就已經離婚,並且父母對自己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父母雙方各自離婚又結婚生子,20餘年來少有見面,更別談撫養。自己一直都是爺爺奶奶撫養長大,如今自己能夠獨立生活。而父親重組家庭後,生一兒子,但是從來都對自己不聞不問,於是便想到王某,要求贍養自己。另一方母親,與王某的父親離婚後再婚,婚姻並不幸福,無再生育,於是離婚。幾年後又再婚,重組夫家已有兒女,於是也未生育,自己沒有能力。於是想著王某能夠贍養自己,每月固定給予贍養費。王某此時該如何做?(該案例由筆者朋友提供,經筆者合理修改,未改變其本質內容)


法律與情感衝突:父母從來沒撫養過我,卻讓贍養他們,該贍養嗎?


贍養是法定的,不因父母不撫養而排除

  很多人就會說:“你不養我,我當時年幼無知,沒有起訴你的思想,如今你老了,我卻因為法律不得不養你。”從法律的層面,確實贍養的義務是法定的,不因為自己的父母沒有撫養過自己,而成為不贍養父母的理由,該理由是予以排除的。當然父母當年的做法也是違法的,也是應該受到譴責教育的,因為扶養子女的義務也是法定的,只不過孩子年幼,無法想到利用法律的手段,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時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是一種等價有償關係。因此不能因你不養我就排除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每月低額給予贍養費或成主流

  【案例1】法院審理認為:胡某已年滿六十週歲,無生活來源,蔣某作為胡某之子應該承擔贍養扶助義務。胡某未履行對兒子蔣某的撫養教育義務,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亦應予以批評教育,但不能成為蔣某不履行對胡某贍養扶助義務的理由。綜合蔣某的經濟狀況和家庭情況,法院最終酌情判決其每月支付低額贍養費200元。

  【案例2】某省某市60歲的範某為讓兩個女兒支付她花費的2萬餘元醫療費和每月的生活費,將兩個女兒訴至法院。女兒稱,自己年幼時母親從未履行過撫養義務,現在就喪失了要求贍養的權利。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發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時父母是否對其進行撫養為條件。綜合範某的經濟狀況和身體條件,法院最終判決兩個女兒每人每月各支付範某生活費250元。

  由此可見,法院審理時認為父母確實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而子女又有負擔能力的,一般都會支持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酌情以最低的額度支付贍養費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存在遺棄、虐待、殺害、性侵或其他犯罪行為,特別是遺棄、贈予他人在農村地區很常見,這種情形堅決可以不贍養。

  從道德的層面說,筆者也絕對認同,“你不養我,我不養你”的觀點,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贍養父母成為了必須履行的義務。當法律和自身情感發生衝突時,我們應該毫無疑問選擇法律。雖然內心可能是無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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