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贈能稅前扣除嗎?

自今年1月以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牽動全國人民的心,社會上的愛心人士紛紛向抗疫一線伸出援手,捐款捐物,稅務局明確個人捐贈可以在稅前扣除。


個人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贈能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那麼除了此次疫情防控的特殊捐贈以外,一般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稅務局也有明確: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熱點問答


問:個人公益捐贈的支出金額如何確定?


答: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二)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三)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問:個人公益捐贈支出是否有扣除限額?


答: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規定執行。個人同時發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自行選擇扣除次序。


問: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對憑據有何要求?


答: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複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個人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贈能稅前扣除嗎?


問:捐贈支出應在何時扣除?


答: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彙算清繳時扣除。


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下同)。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選擇其中一處扣除,選擇後當年不得變更。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彙算清繳時扣除。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定採取不併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彙算清繳時扣除。


申報操作


假設捐贈當期工資薪金收入15000元,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5000元,填報步驟見下圖:


1.【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綜合所得申報】——【收入及減除填寫】——【正常工資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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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期收入及免稅收入】——【本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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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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