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籤合同時要小心

“定金”與“訂金”兩詞讀音相同,但在合同簽署領域卻有著本質上區別,所以一定要擦亮雙眼。

區別

  1. 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
    不作限制
  4.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籤合同時要小心

特性

  1. 從屬性: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 實踐性: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 雙重擔保性:即使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擔保法》第89條規定均生效:“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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