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區別大不同

“訂金”和“定金”區別大不同

一、“訂金”和“定金”,有什麼區別?哪個是可以退的?

1、定 金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只有寫“定金”時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收受定金一方違反約定的義務,支付定金一方有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一方違反約定的義務,那麼沒有權利要求守約方返還定金。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2、訂 金

對於“訂金”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通常商家將其用於各種格式合同中,以規避法律對"定金”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

首先,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主要為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訂金對於收受定金一方的約束力很弱,不利於保障支付訂金方的權利。訂金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其次,在法律層面上,訂金並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並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質,實踐中表現為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訂金後,該訂金不具有擔保的作用,通常情況下會被視為預付款。換句話說,如果在籤合同時寫明的是“訂金”字樣,當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要求其如數退還。正因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遠,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或個人經常會利用普通百姓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在簽訂合同時惡意設下文字陷阱,妄圖藉此來達到規避法律的意圖。因此,在這裡

提醒大家在與他人籤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辨別合同上寫明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

3、押 金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也就是說,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用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和“定金”區別大不同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

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列舉如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注意:該條規定,定金約定不的超過合同標的的20%,超過部分不視為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三、真實案例

安吉縣一家建築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建築土建工程,2007年3月初與一門窗廠簽定價值50萬元的購銷合同,支付定金10萬元,約定對方於2007年4月20日將50萬元的鋁合金門窗送到建築工地,建築工程公司收到貨物時即結清貨款。但直到4月30日,門窗廠仍未將該批門窗送到建築工地,致使建築工程工期延誤,建築工程公司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延期竣工的責任。購銷雙方就此發生糾紛。

建築工程公司認為,門窗廠未按期提供貨物,其行為構成違約,按《合同法》規定應雙倍返還定金,遂要求門窗廠返還20萬元。而門窗廠則不予認可,強調當初訂立合同以及出據10萬元收據時,均寫明是“訂金”。《合同法》規定“定金”要雙倍返還,沒規定“訂金”也需雙倍返還。因此,只將10萬元“訂金”予以返還。

最後經審查,建築工程公司出據的書面合同及收款收據,兩份材料上確實都註明為“訂金”。建築工程公司未仔細審核購銷合同,對“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未加註意。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建築公司白白損失了10萬元。(浙江新聞)

“訂金”和“定金”區別大不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