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签合同时要小心

“定金”与“订金”两词读音相同,但在合同签署领域却有着本质上区别,所以一定要擦亮双眼。

区别

  1.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
    不作限制
  4.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签合同时要小心

特性

  1. 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 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 双重担保性:即使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担保法》第89条规定均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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