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区别大不同

“订金”和“定金”区别大不同

一、“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哪个是可以退的?

1、定 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只有写“定金”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收受定金一方违反约定的义务,支付定金一方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反约定的义务,那么没有权利要求守约方返还定金。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订 金

对于“订金”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通常商家将其用于各种格式合同中,以规避法律对"定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首先,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主要为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订金对于收受定金一方的约束力很弱,不利于保障支付订金方的权利。订金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其次,在法律层面上,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并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质,实践中表现为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订金后,该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预付款。换句话说,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正因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个人经常会利用普通百姓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设下文字陷阱,妄图借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意图。因此,在这里

提醒大家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合同上写明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3、押 金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就是说,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用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和“定金”区别大不同

二、定金的法律规定

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列举如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注意:该条规定,定金约定不的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视为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三、真实案例

安吉县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建筑土建工程,2007年3月初与一门窗厂签定价值50万元的购销合同,支付定金10万元,约定对方于2007年4月20日将5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送到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公司收到货物时即结清货款。但直到4月30日,门窗厂仍未将该批门窗送到建筑工地,致使建筑工程工期延误,建筑工程公司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竣工的责任。购销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建筑工程公司认为,门窗厂未按期提供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法》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遂要求门窗厂返还20万元。而门窗厂则不予认可,强调当初订立合同以及出据10万元收据时,均写明是“订金”。《合同法》规定“定金”要双倍返还,没规定“订金”也需双倍返还。因此,只将10万元“订金”予以返还。

最后经审查,建筑工程公司出据的书面合同及收款收据,两份材料上确实都注明为“订金”。建筑工程公司未仔细审核购销合同,对“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未加注意。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建筑公司白白损失了10万元。(浙江新闻)

“订金”和“定金”区别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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