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怎样区别

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定金起到担保主合同的作用;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适用双倍返还或丧失规则。

订金 指一方先交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的担保。 交付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 (1)双方均依约履行,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 (2)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 (3)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

【注】订金的担保功能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不受定金罚则之约束。

预付款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货款,目的在于帮助对方履行合同。 (1)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或丧失规则,并无惩罚性; (2)预付款本身乃主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而定金乃是于主合同款项外支付的现金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怎样区别

注意事项:

1、预约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预付款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必须要具备定金的性质,否则预付款不属于定金。

2、符合哪些法定条件的预付款属于定金

(1)有“定金”字样;

(2) 虽无“定金”字样,但是约定预付款在准买受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然准售房人的双倍返回责任不一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商品房认购书是双务合同,可以推定其双倍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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