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二)类型
1.立约定金:相当于预约的违约定金。
2.成约定金:若主合同或合同的主要部分已经履行,即使未交付定金,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3.解约定金:实质是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代价购买了一个约定解除权。
4.证约定金:是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附带具有的功能,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不一定具有。
5.违约定金:指以定金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之一而约定的定金。
(三)特征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存在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a.自交付定金时生效;b.实交定金多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补足或者退回,若有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属于金钱担保,既非物保,又非人保。
4.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退回或抵作价款。
5.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方不履行丧失定金,对方不履行双倍返还定金。
(四)违约定金的特点
1.要式性:同上实践合同的具体要求。
2.文义性:定金合同中必须约定定金性质,出现“定金”或者“定金罚则”字样,否则无效。注意:“订金”也不可以,必须是“定金”。
3.限额性:定金数额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并不影响定金合同效力,只是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五)违约定金的效力
1.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
a.构成要件:①主合同有效:②定金合同有效:③义务人根本违约:④无不可抗力等的抗辩事由。
b.适用规则:交付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罚则的“非典型适用”
主合同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如:合同标的100吨,甲交付10万定金,后乙只履行80%标的内容,则20%也就是10万中的2万适用定金罚则,乙应返还8万的不当得利以及4万的罚金,合计12万元。
3.定金罚则的排除情形(定金责任系过错责任)
a.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
b.因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义务;
c.双方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无意义)。
4.定金不得并用补偿性违约金原则
a.赔偿性违约定金不可与违约金并用;
b.惩罚性违约定金(需当事人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此),可与违约金并用;
c.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推定定金性质为“赔偿性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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