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最近刘先生一直在为退“定金”的事情苦恼,到底是什么事呢?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的某一天,刘先生来到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想了解一下装修材料。一番沟通后,A公司的销售经理王经理推荐了某新型的装修材料。刘先生觉得这种新型的装修材料看起来很不错,但是就是不知道适不适合自己家里的装修,于是提出想拿回去一些装修原材料试一试。王经理说:拿回去,可以。不过要交一部分定金。刘先生交完定金5000元,A公司向刘先生出具了收据,上面赫然写着“合同定金5000元”。之后王经理说:定金我们是不退的。现在刘先生拿回去的新型装修材料并不适合家庭装修,刘先生要求A公司退回这笔定金。而王经理说,收据上写的是“定金”,定金我们是不退的。现在刘先生该怎么办呢?该笔“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呢?

【“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要想知道“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必须先了解一个名词:定金罚则。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有类似的规定,详见我国《担保法》第89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换句话说,就是交了定金,不能退;对方不履行合同要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适用定金罚则,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要求。并不能仅仅因为“定金”这两个字而受制于人。

那么适用定金罚则,需要哪些条件呢?

第一,要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说合同的履行。大多数定金为立约定金,就是为了履行某个合同而要求当事人交付定金。但是如果要具备“定金罚则”的作用,必须要明确有的约定,即在签订定金合同及当事人缴纳定金之前,合同相对方必须明确说明或者在合同中以显著的方式提醒当事人,若当事人拒绝履行本合同,该笔定金是不予退还的。同时约定,若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在这样的条件下,当事人还愿意支付定金,才起到定金罚则作用。

第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同时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以当事人交付定金为要件。根据《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当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而不仅仅是一张写有“定金”收据。同时定金必须交付,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三,定金的性质一定要明确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结合第一点“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而仅仅是写着“定金”二字的收据,并不能起到定金罚则的效果。

“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律师对本案观点】

首先,刘先生与A公司没有签订定金合同,也没有签订主合同。其次,A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刘先生支付该笔定金之前并没有尽到明显的提醒义务。因此律师认为,仅有“定金”二字的收据并不具备定金罚则的条件。刘先生与A公司之间,顶多算是刘先生支付了“订金”而不具备“定金”作用。因此,律师认为,A公司应当退还刘先生5000元。

【律师寄语】

“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缴纳定金之前,相对方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定金一旦交付,就不能退回。同时明确,若相对方不履行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就不满足其作为“定金”而适用定金罚则的要件。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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