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定金、赔偿金、违约金”保障自身的合同利益?

如何利用“定金、赔偿金、违约金”保障自身的合同利益?

世界上90%以上的财富与合同有关。而买卖合同作为生意场上最常见和最常用的合同,与我们大多数人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正是由于买卖合同的大量存在,因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不断上升。

鉴于买卖合同经常并且很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我们在签订或履行买卖合同过程,应当学会充分有效地利用“定金、赔偿金和违约金”来更好地避免损失,以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那么,怎样充分有效地利用“定金、赔偿金和违约金”来更好地保障我们的利益呢?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法律性质和作用有下面几项: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定金属于违约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它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担保债务的履行。由于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这笔定金的得失挂钩,从而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

譬如:张三想出售一套楼房,李四看中了这套楼房,二人也协商好了价钱,但是,由于李四一下子拿不出全部房款,需要一段时间去筹措资金,但是李四又怕别人把张三这套房子给买走,在这种情况下,李四可以与张三协商,先向张三交付少量的定金,把这套房子订购下来,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再交付全部房款;到时,李四按时交付全部房款,其所交的定金冲抵房款或如数返还;而如果李四没有在一定期限内交付全部房款,则李四不能再向张三要回所交的定金;而如果张三反悔,到时不卖给李四这套房子,则张三双倍向李四返还定金。——这在法律上叫做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也可以使用。

譬如大卫公司和小卫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大卫公司卖给小卫公司100吨钢材,为了避免小卫公司变卦、中途解除合同,大卫公司要求小卫公司先交付10万元定金,货到后再支付全部货款,所交付的10万元定金冲抵货款。到时,如果小卫公司不购买大卫公司的钢材,则小卫公司不能再向大卫公司要回所交的10万元定金;而如果大卫公司反悔,到时不卖给小卫公司钢材,则大卫公司双倍向小卫公司返还定金。

定金适用的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必须实际交付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如未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这里说的主合同,就是需要交付定金所订立的那份主要合同,比如前面说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

当然,交付定金不一定单独签订一份定金合同,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其他交易合同中约定一个定金条款。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或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其他交易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无论是单独订立的定金合同还是定金条款,都属于无效,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但是,为了避免主合同无效而导致定金合同或者定金条款无效,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而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并不当然无效。

3、适用定金罚则,必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没有法定免责的事由,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是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而导致的,比如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的原因等等。

4、最高法院对担保法的解释中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

(a)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c)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d)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二、赔偿金

合同中的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另一方违约而受到损失,从而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以弥补损失。

合同的违约赔偿分为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约定赔偿又称赔偿额的预定,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一个损失赔偿数额或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则按约定的赔偿数额或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进行赔偿。约定赔偿简便易行,可以减少赔偿损失计算的繁杂。

实践中,约定赔偿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当按照约定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但如果约定的赔偿额较实际损失额过高,赔偿人可以请求减少;如果约定的赔偿额过低显失公平的,受赔偿人可以请求增加赔偿额。

2、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指法律直接规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法定赔偿的宗旨多是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弱者。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为防止经营者势大欺人,压低赔偿数额,而由法律直接规定赔偿额或者计算方法。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即是法定赔偿。

3、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惩罚性赔偿损失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就属于惩罚性赔偿。

违约赔偿的难点在于损失的计算。

生活中,大多数人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在合同违约中,大多数的损失是不好提供证据的,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损失的计算就成了难点。

譬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迟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但是,迟延交付货物的损失如何计算?买方往往拿不出有力的证据。

为了避免守约方难以提供所受损失的证据,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损失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金。这样,一旦出现违约,守约方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是补偿性的,同时有限地承认其惩罚性。在适用违约金时,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根据违约情况”确定,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得约定与预计所遭受的损失极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所说的“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视为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说,只要违约金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减少,这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这大于实际损失的部分,即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多数情况下,违约金是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由合同条款来约定。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好处在于: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有利于促使各方信守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想违约,他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后其所赔付的违约金高于其不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那么他就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直接要求违约方赔付违约金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免得因不能提供损失证据而无法获得赔偿。

那么,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金呢?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所以,法律允许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完全相符;但是,也不宜把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如果违约金过高,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反之,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损失予以增加。

四、定金、赔偿金、违约金,三者可否同时适用?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定金、赔偿金、违约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并兼具惩罚性。因此,在合同纠纷中,定金、赔偿金、违约金这三者能否同时使用,首先要看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或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的,这三者或者其中两者可以并用,但定金或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具体说来,就是:

第一,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合并适用,在按照定金罚则处理时,如果债权人仍然有损失而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债务人应当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应当是损失减去定金剩余的数额。

比如: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甲拒绝履行合同,给乙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此时,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定金,而且还应当支付乙1万元的赔偿金。

反之,在上述合同中,如果是出卖人乙拒绝履行合同,给买受人甲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则乙应该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甲4万元,而且还应当支付甲赔偿金1万元。

第二、违约金与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比如最高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例:

甲和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甲将其对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其后,甲未能依约将股权转让给乙,乙要求甲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要求甲赔偿损失200万元(因未能转让股权所造成的可得利润损失)。最高院再审认为,《合同法》第112条规定表明,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甲诉请200万元损失及违约金100万元,总数额均在其可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应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对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能否合并适用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裁判思路,各地法院可以参考最高法院的这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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