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结果却是天壤之别

关于“定金” :

《合同法》、《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其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

关于“订金”呢?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交付订金方履行合同时,订金充当价款,在合同未履行时,订金应全额返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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