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哪個可以退?

李小姐和丈夫在一個家居購物廣場看上了一套衣櫃,在銷售人員的熱情介紹下,感覺比較滿意,於是交納了1000元訂金。銷售人員當場表示,如果不滿意1000元錢隨時可以退。隨後,李小姐又在其他商家看中了另一款衣櫃,就不想在之前的商家購買了,於是回去要求退還訂金。可是銷售人員拿出收據條時,李小姐發現上面寫的卻是“定金”,因此商家拒絕退還。

“訂金”和“定金”,哪個可以退?


“訂金”與“定金”雖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意義上卻相差甚遠。

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視為是預付款,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則可以用作衝抵貨款;如果給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對方如數返還。也就是說,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還訂金;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銷售者協商解決並要求銷售者退款。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在合同法和擔保法中都有明確規定,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銷售方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必返還。擔保法對定金的總額也有要求,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概言之,訂金屬於預付款,而定金是簽約的保證,屬於“違約”定金。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訂金是可以退還的。此外,應注意一些特殊領域的定金規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看清楚協議上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尤其是“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對於商家做出的口頭承諾,在簽訂協議書時必須將承諾寫進去,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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