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最近劉先生一直在為退“定金”的事情苦惱,到底是什麼事呢?

【案件事實】

2019年5月的某一天,劉先生來到某裝修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想了解一下裝修材料。一番溝通後,A公司的銷售經理王經理推薦了某新型的裝修材料。劉先生覺得這種新型的裝修材料看起來很不錯,但是就是不知道適不適合自己家裡的裝修,於是提出想拿回去一些裝修原材料試一試。王經理說:拿回去,可以。不過要交一部分定金。劉先生交完定金5000元,A公司向劉先生出具了收據,上面赫然寫著“合同定金5000元”。之後王經理說:定金我們是不退的。現在劉先生拿回去的新型裝修材料並不適合家庭裝修,劉先生要求A公司退回這筆定金。而王經理說,收據上寫的是“定金”,定金我們是不退的。現在劉先生該怎麼辦呢?該筆“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呢?

【“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要想知道“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必須先了解一個名詞:定金罰則。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有類似的規定,詳見我國《擔保法》第89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換句話說,就是交了定金,不能退;對方不履行合同要雙倍返還定金。

但是適用定金罰則,有著嚴格的條件和要求。並不能僅僅因為“定金”這兩個字而受制於人。

那麼適用定金罰則,需要哪些條件呢?

第一,要盡到明確的提醒義務。定金,作為一種債的擔保,是保證債務的履行或者說合同的履行。大多數定金為立約定金,就是為了履行某個合同而要求當事人交付定金。但是如果要具備“定金罰則”的作用,必須要明確有的約定,即在簽訂定金合同及當事人繳納定金之前,合同相對方必須明確說明或者在合同中以顯著的方式提醒當事人,若當事人拒絕履行本合同,該筆定金是不予退還的。同時約定,若相對方拒絕履行合同,則要雙倍返還定金。在這樣的條件下,當事人還願意支付定金,才起到定金罰則作用。

第二,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同時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必須以當事人交付定金為要件。根據《擔保法》第90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首先應當簽訂書面定金合同,而不僅僅是一張寫有“定金”收據。同時定金必須交付,否則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三,定金的性質一定要明確約定。根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8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結合第一點“盡到明確的提醒義務”,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而僅僅是寫著“定金”二字的收據,並不能起到定金罰則的效果。

“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律師對本案觀點】

首先,劉先生與A公司沒有簽訂定金合同,也沒有簽訂主合同。其次,A公司的銷售經理在劉先生支付該筆定金之前並沒有盡到明顯的提醒義務。因此律師認為,僅有“定金”二字的收據並不具備定金罰則的條件。劉先生與A公司之間,頂多算是劉先生支付了“訂金”而不具備“定金”作用。因此,律師認為,A公司應當退還劉先生5000元。

【律師寄語】

“定金”作為一種債的擔保,繳納定金之前,相對方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定金一旦交付,就不能退回。同時明確,若相對方不履行合同,則雙倍返還定金。否則就不滿足其作為“定金”而適用定金罰則的要件。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規】

《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定金罰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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