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和預付款怎樣區別

定金 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作為擔保方式的一種,定金起到擔保主合同的作用;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承擔定金;罰則的責任,適用雙倍返還或喪失規則。

訂金 指一方先交一筆現金給對方,以作為己方履約的擔保。 交付後,可能產生三種後果: (1)雙方均依約履行,訂金返還給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應付款項之一部分; (2)交付方違約的,訂金沒收; (3)收受方違約的,原價返還訂金給對方。

【注】訂金的擔保功能是單方的,僅對交付方適用,不對收受方適用,不受定金罰則之約束。

預付款 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的一部分貨款,目的在於幫助對方履行合同。 (1)預付款不適用雙倍返還或喪失規則,並無懲罰性; (2)預付款本身乃主合同標的的一部分,而定金乃是於主合同款項外支付的現金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訂金和預付款怎樣區別

注意事項:

1、預約款並不一定就是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必須要具備定金的性質,否則預付款不屬於定金。

2、符合哪些法定條件的預付款屬於定金

(1)有“定金”字樣;

(2) 雖無“定金”字樣,但是約定預付款在準買受人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然準售房人的雙倍返回責任不一定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商品房認購書是雙務合同,可以推定其雙倍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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