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時要分清“訂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以下文章來源於CCTV法律講堂+ ,作者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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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訂金”和“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承載的法律意義卻大不相同。對於需要預付款項的消費,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或開具收據時,一定要注意“訂金”和“定金”之分,否則可能一分錢都要不回。下面我們用一則案例來詳細分析下“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消費時要分清“訂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案例

劉先生訂了一輛心儀的“豪車”,本是一件開心的事情,可支付了訂金卻遲遲提不到車,令人糟心。

北京市劉先生於2019年5月初在某4S店訂購了一輛80多萬的“豪車”,劉先生簽訂了訂購協議後,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10萬元訂金。協議約定提車日期不超過2019年8月31日,可是提車時間到了,4S店卻遲遲沒有交車,理由是進口車在辦理海關等手續時延誤,導致無法按約定時間交車。眼看國慶節臨近,劉先生再次要求提車,4S店卻說同款車只有白色車到貨了,李先生訂的炭黑色還需要再等兩個多月。為此,雙方發生爭執,一氣之下,劉先生決定不買了,訴至法院要求4S店雙倍返還訂金20萬。本案中,4S店未能在約定日期前交付車輛,明顯違反了訂購協議的條款。那麼,劉先生要求4S店雙倍返還訂金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呢?

消費時要分清“訂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協議中約定的為 “訂金”,並非合同法中規定的“定金”,“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從字面理解,“訂”的含義是訂立、預定的意思,“訂金”實際上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並不具有擔保性質。而從該案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五條“訂金:2019年5月付壹拾萬元,餘款車到店付清”的內容看,也是預付款的性質。法院據此認為該案中的“訂金”屬預付款,不具有擔保性質。因合同約定的期限已過,且交付的車輛顏色不符,原告解除訂購協議。原告向被告4S店交付的是“訂金”,而非“定金”,被告4S店不負雙倍返還的義務。最終法院判決,被告4S店退還原告交付的壹拾萬元。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嚴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定金”在法律意義上具有擔保作用,金額一般不超過總價款的20%,如果消費者違約則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如果商家違約,則必須依法雙倍返還。若是“訂金”,僅具有預付款作用,當合同不能履約時,不發生預付款的喪失或雙倍返還,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消費者在簽訂訂購合約時,要明確買賣雙方違約責任並在合同中以條款形式予以註明,比如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建議採用書面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和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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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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