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1 法考背誦祕籍:定金

​(一)概念

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二)類型

1.立約定金:相當於預約的違約定金。

2.成約定金:若主合同或合同的主要部分已經履行,即使未交付定金,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於生效。

3.解約定金:實質是以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代價購買了一個約定解除權。

4.證約定金:是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附帶具有的功能,立約定金和成約定金不一定具有。

5.違約定金:指以定金的喪失或雙倍返還作為違反主合同的補救方法之一而約定的定金。

​(三)特徵

1.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對主合同具有存在和消滅上的從屬性。

2.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a.自交付定金時生效;b.實交定金多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補足或者退回,若有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屬於金錢擔保,既非物保,又非人保。

4.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退回或抵作價款。

5.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交付方不履行喪失定金,對方不履行雙倍返還定金。

(四)違約定金的特點

1.要式性:同上實踐合同的具體要求。

2.文義性:定金合同中必須約定定金性質,出現“定金”或者“定金罰則”字樣,否則無效。注意:“訂金”也不可以,必須是“定金”。

3.限額性:定金數額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並不影響定金合同效力,只是超出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

(五)違約定金的效力

1.定金罰則的“典型適用”

a.構成要件:①主合同有效:②定金合同有效:③義務人根本違約:④無不可抗力等的抗辯事由。

b.適用規則:交付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收方不履行約定債務,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罰則的“非典型適用”

主合同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照未履行部分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如:合同標的100噸,甲交付10萬定金,後乙只履行80%標的內容,則20%也就是10萬中的2萬適用定金罰則,乙應返還8萬的不當得利以及4萬的罰金,合計12萬元。​

3.定金罰則的排除情形(定金責任系過錯責任)

a.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義務;

b.因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義務;

c.雙方違約(定金罰則的適用無意義)。

4.定金不得並用補償性違約金原則

a.賠償性違約定金不可與違約金並用;

b.懲罰性違約定金(需當事人特別約定定金性質為此),可與違約金並用;

c.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推定定金性質為“賠償性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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