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殺人罪
1、對象:有生命的人
2、自殺的認定:
• 安樂死
消極安樂死→不夠成犯罪
積極安樂死→故意殺人罪
• 教唆自殺: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例外】欺騙、逼迫他人自殺的,則成立故意殺人罪。
• 幫助自殺:
提供便利條件→不構成犯罪
實施殺人行為→故意殺人罪
• 相約自殺: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例外】親手殺了人,自己沒死→故意殺人罪。
• 引起他人自殺:
正當行為、錯誤行為→不構成犯罪
嚴重不法行為→以相關犯罪論處
犯罪行為→相關犯罪從重處罰
刑法分則規定→結果加重犯
3、故意殺人罪VS遺棄罪
致人死亡是否存在緊迫性,被害人對行為人的依賴程度
4、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論處
5、罪數:
故意殺人行為為結果加重犯→
僅定原罪一罪
轉化犯
其他犯罪行為+殺人滅口→
數罪併罰
2、過失致人死亡罪
1、過失致人死亡罪VS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相同點:主觀過失
不同點:行為人是否有傷害的故意
*刑法上的傷害程度更嚴重
3、故意傷害罪
1、保護法益:他人生理機能的健全
*剔除他人毛髮嚴重的→侮辱罪
2、定罪標準:原則“輕傷”以上
*主觀重傷故意,客觀使用的方法、工具足以致人重傷,結果未達輕傷→故意傷害罪(未遂)
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VS故意殺人罪
(1)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傷害故意,死亡過失
(2) 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的故意
*故意殺人罪包容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4、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部分行為人引起死亡結果,全體行為人都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5、處罰
(1) 輕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被害人自陷風險: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4、強制猥褻罪、侮辱罪
1、對象:
(1) 猥褻罪→他人
(2) 侮辱罪→婦女
2、猥褻、侮辱:侵犯性決定權
3、
(1) 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競合:猥褻、侮辱行為導致輕傷以上結果
(2) 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234條或者第232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主體:包括女性
5、非法拘禁罪
1、保護法益:他人人身自由
2、行為方式:拘禁→限制自由
3、致人重傷、死亡的定性
(1) 轉化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轉化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2) 結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拘禁行為本身導致的)
(3)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 債務:包括合法債務+非法債務
• 行為人索取的數額如果超過債務部分數額很大,則應將超出部分以綁架罪論處。
• 索債時,扣押與債務人沒有共同財產關係、扶養、撫養關係的第三者作為人質的,成立綁架罪
4、從重處罰的情節
(1) 毆打、侮辱情節
(2)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
6、拐賣婦女、兒童罪
1、對象:年滿14週歲的婦女、兒童
2、行為方式:包括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的行為
3、既遂:實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賣出
*例外:出賣揀拾兒童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才產生出賣犯意進行出賣婦女、兒童的,應以出賣被害人為既遂標準。
4、加重情節:
(1)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 姦淫被拐賣婦女的
(4)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 以出賣為目的、偷竊嬰幼兒的
(7)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5、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1) 不構罪:介紹婚姻
(2) →拐賣兒童罪
出賣子女
收養、收買兒童後,轉手倒賣的,或者撿拾兒童後出賣的
醫療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的目的,販賣兒童的
(3) →非法拘禁罪,視情況而定強迫勞動罪
買賣男性精神病人做“黑工”
(4) 兩種觀點:成立/不成立→考慮侵犯的法益
經婦女同意的拐賣
(5) →綁架罪
綁架婦女、兒童沒有賣出,轉而向其近親屬等勒索財物
(6) →如果詐騙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論處
行為人與婦女通謀,將該婦女介紹與某人成婚,獲得錢財後,行為人與該婦女雙雙逃走的。
7、侵佔罪
1、對象: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罪;埋藏物
2、特徵:合法持有;非法佔有
3、侵佔罪與盜竊罪:
(1) 核心:財物是否在被害人的佔有下“偷”還是“撿”
*如果不是很確定,請選:盜竊,侵佔一般都是錯誤選項
(2) 判斷佔有:
支配領域內佔有
支配領域外,可推定佔有
特定場所佔有
他人持續支配、管理佔有
特定動物佔有
轉移佔有
意識佔有
共同管理物,上位者佔有
委託物委託人佔有
死人對財物的佔有:死了很久→無人佔有;死了不久→有人佔有(多數)/無人佔有(少數)
葬祭物死者親屬佔有
共同佔有→盜竊罪或侵佔罪
8、搶劫罪
1、成立要件:
(1) 行為
暴力——對人實施
不限於財物的直接持有者
對於無關的第三者實施暴力的,不宜認定為搶劫罪
脅迫——當場使用暴力相脅迫
其他方法——使對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昏醉搶劫、拘禁搶劫
(2) 對象:合法+非法財產
(3) 因果關係
2、註定型升格:
(1) 入戶搶劫:
“戶”——家庭住所
“入戶”——侵害人身/財產目的
在戶內實行暴力、脅迫等行為
商住兩用——非營業時間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3)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資金;運鈔車)
(4)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
(5)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為了搶劫)
(6)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7) 持槍搶劫(真槍;須使用/顯示)
(8)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3、準搶劫罪:攜帶凶器搶奪,構成搶劫罪
攜帶:主觀上有隨時使用兇器的想法;不能使用
兇器:具有殺傷力
4、事後轉化搶劫
(1) 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
(2) 前提條件: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3) 客觀條件: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4) 主觀條件: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魂滅罪證
5、認定:侵害人身權利的飛車搶奪行為,定搶劫罪
9、盜竊罪
1、成立要件:
(1) 對象: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
(2) 具體內容:信用卡;發票;電話號碼、電信卡、上網賬號、密碼;財產憑證
*對機器(盜竊),對人(詐騙)
(3) 行為方式:
通稅:秘密竊取
其他觀點:秘密、公開皆可,和平方式
2、認定:
(1) 定罪
數額較大
攜帶凶器盜竊
多次盜竊——2年內3次以上
入戶盜竊
扒竊(公開場合、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2) 數額
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實際損失
信用卡→實際使用數額
銷贓數額高於物品實際價格→實際價格計算
10、詐騙罪
1、成立要件:
(1) 欺騙行為→對方認識錯誤→對方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對方受損(2) 處分:
處分權→佔有即有
處分能力
客觀上處分行為
主觀上處分意識
(3) 被害人必須有財產上的損失
無效債權的喪失不能視為財產損失
即使提供相當對價,但如果沒有實現被害人的交換目的,仍應認定存在財產損失
(4) 因果關係
2、認定:
(1) 電信詐騙: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定詐騙罪。
(2) 多次詐騙:數額以實際沒有歸還的數額為限
(3) 訴訟詐騙
(4) 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定詐騙罪。
(5)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6)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7) 文物、古董買賣
3、詐騙罪與詐騙罪
被害人錯誤+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
4、盜竊罪與詐騙罪
(1) 三角詐騙:兩者關鍵在於被害人是否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
(2) 暗中調包→盜竊罪
(3) 調虎離山→盜竊罪
(4) 欺騙借用→看被害人是否處分了佔有權
(5) 先盜竊、侵佔他人財物,再欺騙他人的→盜竊罪、侵佔罪
(6) 試穿試戴類案件→看被害人是否處分了佔有權
(7) 二重買賣
(8) 霸王餐:看是否因為被騙而處分財物
5、詐騙罪與侵佔罪:看是否因被騙而處分財物,交付時有沒有被騙
重要罪名記憶點
1、受賄罪與貪汙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的範圍有所不同:受賄罪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貪汙罪還包括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
(2)犯罪目的的內容不同:貪汙罪在主觀上以非法佔有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為目的;受賄罪在主觀上表現為以非法佔有他人或者其他單位的公私財物為目的。
(3)行為對象不同:貪汙罪的行為對象是公共財物;受賄罪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財物。
(4)行為方式不同:貪汙罪使用侵吞、竊取、騙取等方法,非法佔有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受賄罪則是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
2、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B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C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D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本單位財產所有權。
(2)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限於本單位的資金,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自己所在單位內的其他財物,包括不動產等。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觀方面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的主觀方面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貪汙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界限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A秘密地多次竊取或者B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依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貪汙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犯罪對象不同。貪汙罪的對象為公共財物,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3)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不同。貪汙罪中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盜竊罪在客觀方面沒有職務上的便利。
(4)犯罪主體不同。貪汙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滿16週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兩罪的區別在於: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佔用為目的,即暫時挪用歸個人使用,貪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意圖永久非法佔有。行為人挪用後潛逃的,揮霍後不退還的以貪汙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貪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物所有權。
(3)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公款以及搶險,救災等特定款物,貪汙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4)客觀方面的行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實際案件行為人一般沒有塗改,銷燬,偽造帳簿的非法行為,貪汙罪的行為手段是侵吞,竊取等非法手段,實際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有塗改,銷燬,偽造帳簿的行為。
5、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等規範商業秘密的法律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指我國現有效的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客體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專用權和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
(2)犯罪對象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對
象是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禁止洩露的有關國家安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特定範圍內的
人員知悉。此罪的國家秘密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3)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瞭解或知悉國家秘密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作為本罪的主體。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競爭對手,第三者,有保密義務的個人或單位。
6、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
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的場合不同。窩藏,包庇罪可發生在刑事訴訟之前,之中和之後;而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之中。
(2)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3)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而偽證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4)犯罪目的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犯罪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而偽證罪的目的既包括隱匿罪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7、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況,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
為。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行為對象不完全相同:偽證罪的行為對象主要是人犯;而後罪的行為對象是任何公民。
(2)行為方式不同:偽證罪是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重要情節作為證;而後罪則是捏造整個犯罪事實。
(3)犯罪主體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而後罪是一般主體。
(4)行為內容不同:偽證罪的行為內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後罪則只是陷害他人。
(5)行為實施的時間不同:偽證罪是發生在立案以後的刑事訴訟過程中;而後罪則發生在立案偵查以前。
8、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A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B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或者C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兩罪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司法公正,偽證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2)客觀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限於利用司法職務之便,而偽證罪無利用司法職務之便的行為特徵。
(3)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而偽證罪的犯罪主體為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9、翫忽職守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翫忽職守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安全。
(2)發生的場合不同。翫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活動中。
(3)翫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或工作人員。
10、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地竊取或者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區別略
11、搶劫罪與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或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行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的犯罪客體一般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但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也同時侵犯了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財物,綁架罪是將被害人擄走限制其自由後,以殺害,重傷或長期禁閉被害人,威脅被害人家屬或有關人員,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內交出所勒索的財物。
(3)犯罪主體年齡要求不同。搶劫罪的主體是滿14週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綁架罪的主體是滿16週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12、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顛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
嚴重後果的行為。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顛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破壞交通設施往往會導致交通工具的顛覆毀壞的嚴重後果,破壞交通工具也往往會毀壞交通設施;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破壞行為的直接指向對象不同:破壞交通工具罪中行為人的直接指向對象為: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而破壞交通設施罪為軌道,橋樑,隧道,公路,航道,燈塔,機場,標誌等交通設施。
13、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對象為假藥,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為劣藥
(2)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
14、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或
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或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行為。這兩種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單一客體,即侵犯客體為他人的人身自由;後者的犯罪客體一般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但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也同時侵犯了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
(2)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既可以作為方式,也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而後者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
(3)行為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並不提出財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後者是為了威脅被綁架人以達到自己獲取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15、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施報復陷害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即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誣告陷害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誣告陷害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犯罪行為方式不同。報復陷害罪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施報復陷害的行為,誣告陷害罪表現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並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與人員告發,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追究的行為。
(4)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5)犯罪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報復;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16、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
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的客體為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同時也侵犯了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權益。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行為方式不同,招搖撞騙罪僅限於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方式,詐騙罪則不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
(3)所獲非法利益不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騙取的利益包括財產在內的各種利益,詐騙罪的行為人騙取的利益為財物。
17、貪汙罪與侵佔罪,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貪汙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貪汙罪,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
(1)犯罪客體不同,貪汙罪的犯罪客體是職務行為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侵佔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本單位財產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不同。貪汙罪中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實施的;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也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在客觀方面沒有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但是有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財物的便利條件,這一便利條件不是基於職務產生的,而是基於他人的委託以及獲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而取得的
(3)犯罪主體不同,貪汙罪的主體與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貪汙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18、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A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B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C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B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C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D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
(1)主體不同。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具體的範圍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具體表現為公款的使用權;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二者都有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的特徵,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僱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19、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客體不同: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3)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需要達到數額較大
(4)前者犯罪中不存在斡旋受賄,後者則存在斡旋受賄的情況(該項為
自己添加)
20、侮辱罪與毀謗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毀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與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與毀謗罪在犯罪主體、侵犯客體、主觀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兩者的關鍵區別有一下亮點:
(1)行為手段不同:侮辱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口頭文字圖畫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毀謗罪的行為方式只能是口頭或者文字圖畫的方式,而不可能是暴力的方式。
(2)行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具體真實的被害人的隱私來損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譽,但不可能捏造並散佈事實的方法;毀謗罪則必須捏造事實,並公然散佈這一事實為必要。
21、毀謗罪與誣告陷害罪
毀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兩者的共同點都表現為捏造事實,而且毀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
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毀謗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並且向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告發或者採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活動的行為;毀謗罪則表現為捏造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並向他人散佈,但是並沒有向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告發。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目的在於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毀謗罪目的在於損害他人人格、名譽,而不是為了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
22、侵佔罪與盜竊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位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據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持有公私財物之後才產生犯罪故意,即產生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佔有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犯罪的對象不僅相同:侵佔罪對象是行為人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已經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侵佔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侵佔行為,即將自己已經控制下的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行為,行為人採取自以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看護人等發覺的方法竊取其財物。
23、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B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C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D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盡相同:兩種犯罪雖然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但是挪用資金罪侵犯了所有權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資金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但是未侵犯處置權;職務侵佔罪則侵犯了財物所有權的全部權能
(2):犯罪的對象不僅相同:挪用資金罪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的對象則是本單位財物,外延廣於資金。
(3)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挪用資金罪的故意內容只是暫時挪用資金,準備日後歸還;而職務侵佔罪的故意內容則是將財物非法佔有,完全不打算歸還。
2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與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人民法院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在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訴訟中,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收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到追訴,或者在
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活動,後二罪侵犯的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偵查、檢察、審判活動。
(2)犯罪主體不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限司法工作人員中的執行人員,後二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者在民事、行政訴訟中
的審判人員。
(3)客觀方面的表現有所不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表現為在執行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後二罪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枉法追訴、枉法裁判的行為或者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
(4)主觀罪過不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由過失構成,後而最是故意構成。
25、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款物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
二者的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權;挪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特定物款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
(2)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經手、經辦、管理特定物款的人員,而不一定是國家工作人員。
(3)主觀方面不同:二者都是故意,但是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為人挪用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應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這是二者最重要的區別之一。
(4)行為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對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內。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為對象僅限於特定物款,即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物款這是二者的另一個重要區別。
(5)客觀方面成立犯罪的條件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將挪用公款行為分為三種情況,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則在客觀上要求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結果發生,否則不夠成犯罪。
26、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行為的內容不同:搶劫罪以當場實施暴力、暴力相威脅為其行為內容;敲詐勒索罪僅限於威脅,不當場實施暴力,而且威脅的內容不只是暴力,還包括非暴力威脅
(2)犯罪行為方式不同:搶劫罪當著被害人的面實施,一般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著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來實現,可以用口頭的方式來表示,也可以通過書信的方式來表示。
(3)非法劫取財物的時間不同。搶劫罪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實施威脅、要挾之後取得他人財物。行為人以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財物的行為,不應定為搶劫罪,而應以敲詐罪論處。
(4)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不同。搶劫行為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財物的數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敲詐勒索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刑法規定以數額較大作為敲詐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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